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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报批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报批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函〔2015〕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报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报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工作,加快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建设进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范围内已经国土部门认定不属于闲置土地,但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中承诺的时间开竣工的建设项目。

  对已经构成土地闲置的,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开竣工延期的,认定为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

  (一)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二)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三)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按期开竣工的;

  (四)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按期开竣工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开竣工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无法按期开竣工的。

  第三条 因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延期开竣工的,其报批程序为: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提交延期开竣工申请,同时向属地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或市建设局提交土地延期开发原因说明材料。

  (二)区政府(含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下同)或市建设局负责核实确认影响土地延期开发的具体原因及影响程度,形成书面核实意见。

  (三)申请延期开竣工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的,经区政府或市建设局确认同意后,可向出让人办理延期手续。

  已经办理延期且累计时间超过一年、再次申请延期的,须由区政府或市建设局书面请示市政府,市政府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审查批准。市政府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审查区政府或市建设局上报的申请延期开竣工事项。联席会议由市土地储备出让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市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属地区政府负责人参加,集体会审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事项,以书面形式明确会审意见。

  第四条  凡同意延期开竣工的建设项目,应办理缴纳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开竣工延期报批参照执行。市政府已委托吴兴区政府、南浔区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制度。市政府原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报批材料目录

  2.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申报表

  附件1

  湖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报批材料目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期开竣工申请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延期开竣工原因说明

  3.建设项目用地开竣工延期申报表

  4.建设项目用地所在乡镇、区政府或市建设局对延期开竣工原因审核确认意见

  5.当地乡镇、区政府或市建设局对消除影响土地延期开竣工原因的具体工作计划

  6.市规划部门对规划方案调整的审核确认意见

  7.其他市政府联席会议要求提供的材料
来源:湖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