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关于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政办函〔2007〕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7〕3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行湖州中支制定的《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湖州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和浙财综〔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经预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可以凭原支付凭据在土地出让金缴库时予以抵扣。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继续对土地出让收支实行宗地明细核算。
三、加强对向国有土地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的管理。收取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财政往来款票据”,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分帐核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未中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国有土地出让招、拍、挂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单”(附件1),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办理退款。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保证金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划拨用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四、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暂不包括工业用地)划出3%用于建立市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原按3%提取的土地储备风险准备金停止执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市人民银行国库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帐(即登记簿)核算。
五、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各项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列支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相关业务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不超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2%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不再另行计提。
六、预决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工作由市财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及与土地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支出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严格执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年度终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市人大报告。
七、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存国库。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处理。
八、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部门。地方国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工作;代理银行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收缴、划解工作。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国库等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
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项目资金清算单”(附件2),办理土地项目资金结算,同时按收入分类科目及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施缴库;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办理各项支出;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按预算及时拨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地等出让业务所需资金,以保障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提供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执收土地出让收入,向财政部门提供“土地项目资金清算单”办理资金结算。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总价款、约定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三)地方国库
人民银行地方国库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解和留解各项业务;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根据市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拨款凭证”和“财政预算资金拨款使用计划表”及时办理款项支出;定期与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会同财政部门指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收纳的代理银行。
(四)代收银行
负责收纳、报解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一律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核算,并按规定及时划转国库,不得转入其他科目;对依法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根据市财政部门的通知及时从财政专户划缴国库;每日营业终了,将已在财政专户中收妥的土地出让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等分科目编制日报单一式二份,加盖业务用章和名章,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九、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国有土地出让招、拍、挂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单
2.土地项目资金清算单
3.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缴库资金结算表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
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