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09-10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全文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市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以下简称无纸化申报)。
二、实行无纸化申报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纸质凭证的商品名称、数量和金额一致的电子信息,同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数字证书。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时,仍需提供相关纸质资料,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四、实行无纸化申报管理的出口企业,应将留存的各类出口退(免)税纸质凭证资料,按现行规定装订成册备查。
五、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保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
六、本公告由市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9日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加快
出口退税进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精神,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出口退(免)税实行无纸化管理。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是指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申报、审核审批、退库等出口退(免)税业务都通过电子化办理,切实方便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提高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一、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
全市所属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只提供通过税务数字证书的正式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审核审批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使用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对系统没有提示疑点的,不再进行人工审核;对存在涉嫌骗税疑点的,企业要提供留存备查的纸质单证,或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
三、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税务总局推广的“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业务”功能模块,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退库。
四、企业可自由选择申报方式
如果出口企业主动放弃无纸化申报,可到相关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维持现有申报模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