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嘉政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已逐步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织载体。实践证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和抗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进农业升级转型,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有利于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但从我市总体情况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然存在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够强、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现代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理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思路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重点,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农业体制机制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兴办、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2.目标任务。到2012年,全市规范运作、具有带动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500家,入社农户占纯农户数的30%以上,带动农户占总农户数的50%以上,农产品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合作社达到20家以上,社员年人均纯收入比非社员增收2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力量。
3.发展重点。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联结松散问题,开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合作,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二是围绕主导品种和特色品牌培育优势产业群,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存力。三是围绕农民增收目标规范组织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统一经营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四是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目标,整合生产要素,开展强强联合,加快培育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型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三、加强指导,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1.围绕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多主体、多类型、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主体上,鼓励种养(营销、服务)大户、农技推广部门、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发挥各自优势,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类型上,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重点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统一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建层次上,鼓励依托产业优势,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2.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围绕服务成员的宗旨,不断扩大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销售等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认定认证的申报,组织农产品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向信用合作和消费合作等领域延伸,拓宽服务范围,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命力。
3.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形成指导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力,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引导其健康发展。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以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股本结构、民主管理、盈余分配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为重点内容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规范化合作社的认定,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合法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民主的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的经营服务体系,合理的利益分配联结机制。
四、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环境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市本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一是支持规范化建设。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扶持规模化发展。对净资产规模首次超过1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加工、销售社员农产品和服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给予5~15万元的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三是完善配套扶持措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建信息网站(页),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办以营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门市部、农贸市场直销店(有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连补3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设备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经营、建设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市财政给予利息支出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的设备购置额和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是建立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按不低于90万元/千亩标准给予扶持资金(单个项目面积不低于1000亩);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原则上单个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不低于30万元;实施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等项目建设的,按不超过建设总投资的40%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高于400万元)。
各县(市、区)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加强对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规定管好用好财政扶持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规定,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免收登记费用,放宽经营业务范围,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经营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登记、变更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变更的,应予当场办理,发给营业执照。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税费问题,要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国税所〔2008〕2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6]466号
)文件精神执行,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4.提高金融、保险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实行基准利率。加快推进农村“信用建设工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开展信用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试点。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重点开展对规范化、示范性合作社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的能力。
5.实行用地用电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社员生产面积5‰左右的比例作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嘉兴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且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申请的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的农业生产用电执行。
6.优先参与农业项目建设。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省、市各项农业建设项目,并给予优先安排,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标准化、农技推广、农民培训、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等。探索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农业扶持资金的新途径,提高财政支农资金运行效率。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
7.支持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省内外的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社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全市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自产自销摊位。
8.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鼓励各类科研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保留原身份、职级待遇,并允许按贡献大小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相应报酬。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服务;大中专毕业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1年的,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9.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各级农业公共网站要积极主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网页,搭建信息服务网络和市场营销平台,提供公共政策咨询,收集和发布农产品价格、市场供求、科技服务等信息,组织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网上进行产品推销、展示和交易洽谈,用现代营销手段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类宣传媒体要积极报道合作社先进典型经验和特色产品,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做到规范而不强迫、引导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2.加强管理指导。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规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各地要按照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农合联组织职能,创新“三位一体”合作方式,完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构建集信息、技术、流通、金融、保险等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3.加强服务协调。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要在政府指导下,积极开展信息发布、会员培训、品牌整合、产品展示展销、资金互助等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发展横向合作,强化行业自律。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以及龙头企业等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场所及流通网络的优势,积极领办、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基层组织要依托组织优势,发挥资源调配、关系协调等功能,帮助合作社排忧解难。
4.加强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把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意见从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