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人社发〔2013〕4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温人社发〔2021〕98号
)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机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6〕122号)、《
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规范和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人薪〔2002〕90号)和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温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温人社办发〔2012〕82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我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计划指标聘任问题
(一)市、县(市、区)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均实行总量控制。鉴于当前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实际,市、县(市、区)可分别根据本级管理的机关技术工人数量、取得工人技师资格数量和已经聘用数量的实际,对取得技师职业资格尚未聘任技师职务的技术工人实行年度聘任计划指标控制。一般控制在当年度符合条件参评人数的15%,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合理确定,并在本区域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二)已经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机关技术工人,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尚未聘任的,单位可不受技师职务聘任指标限制,予以聘任并兑现工资待遇。
二、关于评审问题
(一)坚持公平公开,多方参与评审。各地在对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管理采取综合评审、量化评分、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在年度计划指标内聘任办法实施,评审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组建专门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行业专家和已聘任的机关工人技师代表组成。同时,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由参评对象推荐代表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
(二)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在高级工岗位聘用满三年且已取得机关工人技师职业资格、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关于要求参加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申报书》(附件3)和《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公示)综合表》(附件4),经单位业绩考核(附件5)和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申报时须提供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综合表和有关要求上报具体参评材料(附件6)。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20日止(市本级2013年度申报参评工作截止时间延长至12月20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处,联系电话:89090195),逾期只能在下一年度申报参评。
(三)实行专家打分,指标量化评审。制定《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评分细则》(附件1),评分项目分年龄、工龄、学历、技师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技师考试成绩、工作荣誉奖励、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等项目构成,由评审小组根据评分细则规定和个人参评材料赋予参评对象各项目不同分值,最后对个人各项得分相加得出总分进行综合排名。经评审小组审定,对评审综合得分排名在年度聘任计划指标内的人选,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年度聘任计划指标内最后一名如遇同分,同时列入公示。
三、关于聘任问题
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聘任指标确认表》(附件2)予以确认聘任计划指标,再由单位进行聘任,每个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任后,单位应负责做好日常的履职监督、工资待遇兑现、考核管理等工作。
四、其它事项
(一)工人技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的成绩折算计入,其中免试和补考的以60分折算计入,以等次确定的按该等次的下限分折算计入。
(二)有关年限计算统一截止至当年12月31日。
(三)凡未能取得高级工证书直接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先在高级工岗位上聘任满三年后方可参加技师职务聘任。
(四)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一经查实,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进行参评;已参加评审取得聘任指标的取消其指标,单位已聘任的责令单位取消聘任。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顺利进行。
附件:1.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评分细则【见附件】
2.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指标确认表
3.关于要求参加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申报书
4.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综合(公示)表
5.温州市机关单位工人技师聘任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
6.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申报材料清单
7.温州市机关工人技师职务聘任评审成绩综合汇总表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