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免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浙土资厅函〔2011〕1320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0〕1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免收锚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锚点住房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
2010年1月15日
浙政发〔2010〕1号
发文之日至本通知发布前批准的上述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