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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将第五部分责任追究中“(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修改为“(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附件“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中“违法失信”的二级指标,增加一栏“存在伪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对应的“审核、赋分单位”为“相关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量化积分申评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9〕53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请结合引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1日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吸引、培养和留住高素质外来劳动力,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保障基本权益、积分梯度服务的原则,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根据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

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积分应用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

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于全大市。各地、各部门应在保障持证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并建立健全与积分量化评价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同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提供高中段教育、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城区,即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

城区积分落户年度总量及各区指标,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规划商各区确定,并由各区设置积分落户最低分值线。各区积分落户年度指标和落户分值于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刑事犯罪记录、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持证人,达到居住地规定落户分值的,可自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由各区在年度积分落户指标内,按积分从高到低办理落户手续。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指标体系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详见附件。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每个项目分设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

按照“统分结合、属地应用”的原则,在保持量化积分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全市基本统一的前提下,具体的二级指标即评价标准及其计分分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和细化设定,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应保持指标体系项目、评价标准及其分值设定基本一致。各地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及操作细则须报市政府备审。

持证人在大市范围内发生迁徙,在新居住地重新申请量化积分的,过往居住地已经认可且没有发生变化的相同项目积分继续有效,但要根据新居住地积分指标体系的评价计分标准进行分值转换。

四、运作模式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申请受理

各地应研究制定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受理实施细则,同时设立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并逐步向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社区)、用人单位延伸,确定专人负责受理申请。各地量化积分指标体系、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以及积分落户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为工作机构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和申请人查询积分分值及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市级要加强统筹指导,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数据库,实现各地平台间信息数据集成、互通共享。

(二)项目赋分

各地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工作部门、镇(街道)、村(社区)、用人单位等,均可以通过申请成为赋分主体。各地应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明确赋分主体定义、申请办法、赋分规则和赋分形式等。

(三)审核计分

各地应明确指标体系中相关项目指标所对应的审核部门或单位,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积分审核部门或单位要对持证人提交的积分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受理积分异议复核、信息变更等事项。对有疑问的材料,及时提请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核实。审核结束后,给予申请人相应积分,申请人获得的积分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四)提供服务

申请人可以凭积分向居住地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或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必要时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相应的前置条件。

五、责任追究

(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二)赋分主体要规范操作、公开公正。赋分中存在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赋分资格;相关赋分对象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

(三)审核计分部门或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对在量化积分申评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在2017年3月22日前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顺利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




附件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

分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审核、赋分单位

计分

项目

1

文化程度

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高职)学历设置分值计分,按最高学历计分。

教育部门

2

就业情况

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农林渔业的,按登记就业年限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限、承包农林渔业年限设置分值计分,可设置最高计分。

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3

职业技能

按专业技术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分值计分,按最高等级计分。

人力社保部门

在本市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人才,按不同类型设置分值计分。

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

4

社会保险

按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设置分值计分,可设置最高计分。

人力社保部门

5

住房情况

按在本市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房屋、居住集体宿舍、居住合法租赁房屋,分别设置分值计分。

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公安机关

6

居住年限

按有效居住证持有年限设置分值计分,可设置最高计分。

公安机关

7

年龄结构

按年龄区间设置分值计分,低于18周岁或高于45周岁不得分。

公安机关

8

其他情况

按其他认定可以计分的项目,设置分值计分。

相关部门

加分

项目

1

紧缺特殊

岗位

按在本市从事紧缺、特殊职业(工种)岗位,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人力社保、城管

等相关部门

2

投资纳税

按在本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市场监管部门

按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或投资企业缴纳税费总额,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财税部门

3

带动就业

按在本市创建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且缴纳社保,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人力社保部门

加分

项目

4

发明创造

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各级科技进步奖、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设置分值加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科技部门

5

表彰奖励

通过合法评选的各级各类先进、行政奖励,或者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赛事并获得名次的,按不同类别和名次设置分值;相同性质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同性质的可累计加分。

相关部门

6

参与公益

按注册成为本市各类志愿者和参加本市志愿服务时间设置分值加分,可设置最高加分。

相关部门或组织

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登记成为或者已经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角膜的,给予设置分值加分,其中无偿献血可设置最高加分。

红十字会

按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物数量设置分值加分。

民政部门

7

其他情况

按其他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设置分值加分。

相关部门

赋分

项目

1

部门赋分

按协助、参与或完成有关部门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予设置分值赋分。

相关部门

2

镇(街道)赋分

按协助、参与或完成居住地镇(街道)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予设置分值赋分。

居住地镇(街道)

3

村(社区)赋分

按居住地村(社区)制定的赋分办法所得分数,折算成设置分值赋分。

居住地村(社区)

4

单位赋分

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赋分办法所得分数,折算成设置分值赋分。

用人单位

5

其他情况

按其他认定可以赋分的项目,设置分值赋分。

相关组织和单位

扣分

(冻结)

项目

1

违法犯罪

存在经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公安机关

存在经行政执法部门核实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相关部门

2

违法生育

存在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卫生计生部门

3

违法失信

存在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发改等部门

4

其他情况

存在其他属于应扣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相关部门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7-04-17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厅
一、制定背景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和“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的目标。2016年3月,我省新修订《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并对持证人的个人情况进行量化,并按照量化情况确定可以相应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内容。

二、起草依据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6〕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等。

三、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申评对象”、“积分应用”、“指标体系”、“运作模式”、“责任追究”等五个部分。

(一)申评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自愿向居住地提出积分申请。

(二)积分应用。主要两个方面:一是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要求居住地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创造条件扩大服务范围,实行积分制服务管理,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服务。二是城区积分落户。实行总量控制、分区管理,并明确具体的办理要求。

(三)指标体系。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计分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冻结)项目。计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积分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指用人单位、居住地和相关部门对积分申请人的日常评价;扣分(冻结)项目主要针对积分申请人违法失信等方面的问题。整个指标体系力求对流动人口干事创业、工作生活起到正面激励的导向,同时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管理、引导和服务流动人口。按照统分结合、属地应用的原则,明确在保持积分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全市基本统一的前提下,各地可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和设定具体的二级指标即评价标准及其计分分值,使指标体系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

(四)运作模式。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1.申请受理。要求各地研究制定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请受理实施细则,设立受理服务窗口,建立网上服务平台,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综合服务平台已在镇海区试点,下步拟在全市推开。同时,要求各地将积分指标体系、积分制公共服务和便利、积分落户的具体内容与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2.项目赋分。要求各地明确赋分主体定义、申请办法、赋分规则以及赋分形式等,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赋分公开、公正。

3.审核计分。要求各地明确指标体系中相关项目所对应的审核部门或单位,并细化制定积分审核办理操作流程。同时,对审核单位提出工作要求。

4.提供服务。申请人可凭积分向居住地申请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或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五)责任追究。对积分申请人、赋分主体、审核单位的权利义务、相关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二)适用范围和期限

《办法》适用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2017年 月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