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甬政发〔2018〕83号)规定,将第五部分责任追究中“(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予以取消”修改为“(一)量化积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发现伪造、提供虚假材料,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附件“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中“违法失信”的二级指标,增加一栏“存在伪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对应的“审核、赋分单位”为“相关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和量化积分申评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9〕53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请结合引用。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在2017年3月22日前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确保顺利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2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
附件
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参考指标体系(暂行)
分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审核、赋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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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 项目 |
1 |
文化程度 |
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专(高职)学历设置分值计分,按最高学历计分。 |
教育部门 |
2 |
就业情况 |
与本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或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农林渔业的,按登记就业年限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年限、承包农林渔业年限设置分值计分,可设置最高计分。 |
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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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职业技能 |
按专业技术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分值计分,按最高等级计分。 |
人力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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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人才,按不同类型设置分值计分。 |
人才办、人力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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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保险 |
按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设置分值计分,可设置最高计分。 |
人力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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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房情况 |
按在本市拥有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房屋、居住集体宿舍、居住合法租赁房屋,分别设置分值计分。 |
国土资源、住建部门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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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居住年限 |
按有效居住证持有年限设置分值计分,可设置最高计分。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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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年龄结构 |
按年龄区间设置分值计分,低于18周岁或高于45周岁不得分。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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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情况 |
按其他认定可以计分的项目,设置分值计分。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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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项目 |
1 |
紧缺特殊 岗位 |
按在本市从事紧缺、特殊职业(工种)岗位,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人力社保、城管 等相关部门 |
2 |
投资纳税 |
按在本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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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额或投资企业缴纳税费总额,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财税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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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带动就业 |
按在本市创建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且缴纳社保,给予设置分值加分。 |
人力社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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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 项目 |
4 |
发明创造 |
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各级科技进步奖、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研发设置分值加分,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 |
科技部门 |
5 |
表彰奖励 |
通过合法评选的各级各类先进、行政奖励,或者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赛事并获得名次的,按不同类别和名次设置分值;相同性质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同性质的可累计加分。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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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与公益 |
按注册成为本市各类志愿者和参加本市志愿服务时间设置分值加分,可设置最高加分。 |
相关部门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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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登记成为或者已经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遗体、角膜的,给予设置分值加分,其中无偿献血可设置最高加分。 |
红十字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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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捐赠财物数量设置分值加分。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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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情况 |
按其他认定可以加分的项目,设置分值加分。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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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分 项目 |
1 |
部门赋分 |
按协助、参与或完成有关部门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予设置分值赋分。 |
相关部门 |
2 |
镇(街道)赋分 |
按协助、参与或完成居住地镇(街道)指定的活动、工作等事项,给予设置分值赋分。 |
居住地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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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村(社区)赋分 |
按居住地村(社区)制定的赋分办法所得分数,折算成设置分值赋分。 |
居住地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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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赋分 |
按用人单位制定的赋分办法所得分数,折算成设置分值赋分。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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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情况 |
按其他认定可以赋分的项目,设置分值赋分。 |
相关组织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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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冻结) 项目 |
1 |
违法犯罪 |
存在经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公安机关 |
存在经行政执法部门核实的行政处罚记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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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生育 |
存在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卫生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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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失信 |
存在不良个人信用记录,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发改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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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情况 |
存在其他属于应扣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扣分或冻结积分。 |
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