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外经贸贸管〔2015〕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商务法〔202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国税局,宁波海关各单位、各部门,宁波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86号)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宁波市培育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外经贸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海关 宁波检验检疫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15年3月23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贸稳增提质促效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86号)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办法
(一)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定义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是指为中小型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通检、信保融资、收汇退税、货运物流等外贸供应链服务的外贸企业。
(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提出的各项扶持措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需在宁波大市内单独登记注册、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以上。
2.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中的5项以上服务。
3.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在30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
5.具有面向中小微企业,开放式、多环节服务功能的外贸综合服务电子平台。
(三)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申报与核定
申报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基本条件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关于要求认定宁波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请示》、《宁波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提供通关、退税、融资、收汇、信保、物流等环节服务的相关材料,报经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并抄送市各相关部门。
二、扶持政策
(一)提高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海关通关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海关将纳入重点企业给予重点帮扶,提供优先接单、优先审单、优先查验、优先办理出口、优先办理物流业务和适用较低查验率等海关便利,提供货物进口和海关查验等预约加班服务,提供企业协调员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办理海关业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
2.检验检疫便利措施。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进入市场采购贸易改革示范区开展业务,简化进驻手续、降低进驻门槛。简化出口监管流程,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办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货物在宁波口岸换发通关单的,根据产品风险情况,降低企业核查货证比例。实行预约检验检疫服务。发挥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优势、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强化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质量帮扶,提高企业产品自检自控能力,优先推荐绿色通道企业。
3.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出口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3号
)规定的货物,对应的出口退税单证和电子信息准确无误且没有审核疑点的,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确保及时足额退税。对其因出口高幅增长被列入关注企业的,企业可提前报告,税务部门提前了解,不因此影响出口退税速度。
(二)强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融资服务。
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设立特殊标识进行差异化管理,加强定点联系和对口服务,支持企业创新经营和管理模式。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制、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积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试行与其业务特点相适应的融资办法,探索对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出口的企业试行信用贷款,逐步建立金融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专业服务和网上对接机制。
(三)鼓励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用好进出口信用保险工具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享受小额自行掌握额度,结合企业投保业务情况量身定制承保方案,实行“一企一策”并给予一定优惠费率。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借助信用保险获得银行融资。逐步建立信保机构与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EDI对接,实现在线投保,简化投保流程。加强保前培训、保后服务,定期发送风险预警信息和各类信保简讯,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信保融资、国内贸易保险、进口保险等配套服务。
(四)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的各项扶持
根据相关财政政策,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在融资贷款贴息、国际市场开拓、电子服务平台建设、出口信保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鼓励流通性外贸企业向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转型。
三、推进机制
(一)部门合力共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工作内容新、涉及部门多,需要相关各部门共同支持。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部门协作,力促沟通协调,根据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的特点,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确保促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措施落到实处。
(二)规范企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高运行效率,增强服务水平,积极主动发挥推动中小微企业扩大进出口作用,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转型升级。
(三)强化宣传培训。通过境内外展会、媒体、门户网站、政策宣讲会等多种形式,宣传推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拓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对接渠道。邀请行业领先企业、供应链服务专家开展专题培训活动,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促进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是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更具操作性的扶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型)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外贸综合服务重点平台型企业的财政扶持申报事项,另行通知。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