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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1999〕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嘉兴经济开发区封闭式管理试行办法


  为使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更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更有利于增强对外招商的竞争力,更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决定在开发区18.73平方公里范围内试行封闭式管理。
  一、指导原则和目的坚持
  以“高效、精简、务实、创新”为指导原则。在封闭管理的区域内,切实做到机构全新、机构的职能全新、实现机构职能的方式全新,充分提高区内的行政和社会服务效率,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
  二、区域行政社会职能
  突出抓经济建设为主,同时,赋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以下五大职能。
  1、招商引资职能。体现在对外招商、引资,外商咨询、手续服务,项目的审批等;
  2、开发建设职能。体现在区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
  3、政策处理职能。体现在优惠政策的审批、兑现,包括财政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以及收费优惠等;
  4、企业服务职能。体现在为进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服务等。
  5、社会管理职能。体现在区内的社会发展、社会服务和管理、维持社会治安和秩序等。
  三、管理体制框架
  按照开发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和封闭式管理的指导原则,现中共嘉兴市委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所属的工作机构设置为7局(室)和2个派驻分局,具体如下:
  1、办公室(包括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政工处)。负责党工委、管委会的日常事务,以及外事、政策研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来信来访处理;负责区内党的建设,包括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档案管理,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建设管理。
  2、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外招商、投资促进、项目库建设、项目洽谈、项目审批、统计,以及工业、外经贸、经济协作、科学技术、技术监督、物价管理等综合协调、管理和服务。
  3、规划土地局。负责区内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建设用地征用、出让、转让及房地产审批,房政、地政管理。
  4、建设环保局。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各类建设工程、交通、环境保护的管理。
  5、社会发展局。负责区内社区服务,包括文化娱乐、城市卫生、民政等;负责委托管理的嘉北、塘汇两个乡的经济发展事务。
  6、财政地税局。负责区内企业税收征管、财税审计、监督和服务,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7、劳动人事局。负责区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劳动仲裁、社会保险、人力资源流动、职称申报等。
  8、工商分局。负责区内各类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发照,以及各类市场、经济合同、商标、广告和个私经济管理等。
  9、国税分局。负责区内企业国税征收、管理等。开发区内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等,由开发区内已设立的警署、交警中队负责依法履行职责。
  四、管理权限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在封闭管理区域内,行使政府部分行政管理权限。
  (一)项目审批管理权限
  1、外资项目,凡在区内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能源、原材料、外汇等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的,产品出口、原材料进口不涉及许可证、配额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包括增资、转股),和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非生产性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由管委会审批,批件分别报市计委、经委、外经委、省计经委、省外商投资管理局备案,并由管委会直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经省及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
  2、内资项目,凡区内3000万元以下生产性项目、15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基建项目,1000万元以下技改项目由管委会直接审批,报市计委、经委、省计经委备案;需省和国家审批的,由管委会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
  3、对外经贸管理,管委会负责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资管理、进出口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包括对企业自用机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和原辅材料进口,以及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需省和国家审批的,由管委会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
  4、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管委会负责初审和年检,直接报省科委审批、发证,并报市科委备案。
  (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
  5、根据嘉兴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管委会在区内实施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质监、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审批、颁发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开发区城建监察大队,负责区内规划、建设、区容监察管理。
  7、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审批,凡区内交通、通讯、邮政、供电、供水、排污、卫生、园林、环保等各类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由管委会直接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需省和国家审批的,由管委会直接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
  8、由管委会职能部门负责区内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省批准的《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颁发进区企业的项目环保意向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有关环境保护证书(表),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三)土地房政管理审批权限
  9、由管委会代表市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划拨、抵押登记等手续,需上级审批的,直接报省土管部门审批或转报;并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核发土地利用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颁发市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报市土管部门备案。
  10、管委会统一管理区内房地产开发(包括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市场,直接办理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手续,颁发市统一编号的《房屋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证书,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等。
  (四)工商物价管理权限
  11、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审批区内各类企业名称核准、注册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工商局委托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12、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区内经济合同、市场、商标管理和广告管理,审批区内广告经营性业务,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13、管委会负责区内物价管理。
  (五)财政税务和收费管理权限。
  14、由管委会职能部门负责区内预算、财政收支、税收、企业财务监管等,审批兑现各项财税政策。
  15、开发区内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管委会一个口子收取。
  (六)劳动、人事管理权限
  16、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招收录用各类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属行政事业编制的,由管委会在市人事局下达给开发区的指标内公开招聘,非行政事业编制的,由企业直接招收录用;在市区内外流动的,由区劳动人事局签署意见,市人事局、劳动局负责办理手续;境外人员就业,由管委会审批。
  17、开发区劳动人事局负责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负责劳动监察和劳动纠纷仲裁;负责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扩覆和收缴。
  18、建立开发区人才交流市场、劳动就业市场,接受区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劳动人事管理。
  (七)文化卫生管理权限
  19、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区内文化市场及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审批开办文化经营企业。
  20、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区内卫生防疫工作管理,行使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八)其他
  2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管委会可制定区内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相应政策支持
  (一)财政政策。开发区建立相当于一级财政的体制,封闭管理范围内的财政收入,除保证上缴中央部分外,属于市留成部分具体分成办法另行研究。
  (二)土地政策。省政府在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时对开发区计划单列,以保证外商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需要。其土地出让所得收益,属市财政所得部分全额留给开发区用于开发建设。
  (三)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区内已建成的水、电、热等工程,无偿移交给供电、供水、供热部门,今后新建的供电、供热、给水、排污等工程,实行业主负责制;供电、供热、供水、排污等管理部门在区内设立分理机构,在区内直接办理报装手续,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修。区内通讯、供电、供热、供水、排污等收费按城区标准执行。
  (四)外资企业政策单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涉及到的产品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等,由管委会直接向省有关部门行文申报,省有关部门下达到地方的配额指标等,对开发区单列一块。
  同时,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凡具备条件的,优先列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引进符合国家和省鼓励的外资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和建设。
  (五)拆村建居。对封闭管理区域内的农民,全部实行一次性农转非,建立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土地未被征用
前,农转非的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被征用后按现行规定进行安置。
  (六)统一收费。开发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并由管委会一个口子收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区内企业自行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未经管委会同意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付。
  (七)规范区内各类监察、检查、稽查、评比、培训活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到区内企事业单位监察、检查、参观以及组织评比、培训等,均需事前与管委会联系。




嘉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