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营性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重建土地审批问题的答复意见
浙土资厅函〔2010〕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18号》规定,继续有效。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改变经营性土地原用途的已建建筑(构)物重建如何审批的请示》(湖土资〔2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重建、扩建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二、该宗地重建前后保持商服用地(二级类)的土地用途不变,土地使用权人可在土地使用权剩余年期内继续使用,但必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按现时点重建后新土地使用条件(具体用途(三级类)、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下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总价与现时点重建前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总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