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舟政发〔201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补贴对象
(一)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精减退职人员;
(五)农村“三老”人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
(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
(七)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患重大疾病或受灾害影响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精减退职人员按照“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民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原单位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农村“三老”人员由组织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因下岗失业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理部门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对患重大疾病或受灾家庭的界定。患重大疾病家庭是指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被民政部门列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家庭;受灾家庭是指当年度因地震、台风、地质灾害、火灾、海难等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受到政府救助的家庭。
二、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和价格补贴发放启动机制
为更加贴近困难群众实际生活状况,按月编制“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当省统计局公布的当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超过3%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补贴。月同比价格指数涨幅低于3%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价格补贴采用“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逐月按照月价格指数涨幅计算价格补贴标准,在每季末月价格指数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并发放,直至联动机制停止。
三、发放标准和资金保障
价格补贴对象中(一)至(五)类对象的价格补贴发放标准,按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的1.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度补贴金额=月度同比价格指数涨幅×1.5×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七)类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参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发放伙食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