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价费〔2008〕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 “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房农民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向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是指由城市(包括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对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农民可以按规定收取配套费。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二、增加收费透明度。各地对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新建、改(扩)建农户收取配套费时,要向农民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达到配套的条件。
三、规范配套费收取和使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收取的配套费要全额用于城市(建制镇)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减免向建房农民收取的配套费,同时,当地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城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