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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8]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7-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8〕6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6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7-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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