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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34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5


各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3]1272号 转发给你们,今后凡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合并,政府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性调拨、划转进行房地产权属转移均按此文件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税函[2003]1272号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