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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市财工〔201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8〕19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19〕180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市财法〔2020〕88号规定,决定保留


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各市本级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金政发〔2010〕73号)精神,对市本级企业自2010年度起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收缴,其中:税后利润上交先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施行,其他企业根据情况分步实施。考虑到目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实际情况,2010年度税后应交利润按标准减半收取。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金华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2月24日印发 


金华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金政发〔2010〕73号)等规定,结合市本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简称市本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市本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资产(含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收入(扣除转让费用);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第五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项目不得坐支。

法律法规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预算单位负责监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表1-5)。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利润收入,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市本级企业一次申报;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股利(股息)支付日前,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本级企业或者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八条 市本级企业在向预算单位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同时,将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给予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已达实收资本50%及以上的不再抵扣)。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年度净利润,除对公共交通公司、粮食收储公司等政策性公司暂不收取外,其他企业均按5%的比例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上交比例为100%,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上交比例为100%。

第十三条 市本级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区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利润收入,根据经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认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抵扣项目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 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或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申报表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同意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由市财政局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市财政局向企业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本级企业依据预算单位或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款手续。

第十七条 市本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应当在申报日后3个月内交清,其中:应交利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须在1个月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可分两次在2个月内交清;应交利润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三次在3个月内交清。

第十八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在股利、股息支付日直接上交市财政。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市本级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或清算组(管理人)等应当在收到预算单位或市财政局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市财政局开具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7日内交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和各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总体情况,应列入预算单位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应对各项国有资本收益及上交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本级企业应交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检查,各企业、预算单位授权的机构、清算组(管理人)和负责企业年报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本级企业、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以前制定的有关市本级国有收益管理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利润收入)申报表

2.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申报表

3.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清算收入)申请表

5.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申报表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