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
丽人社〔2020〕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
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第264号)和《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510元/月,二档680元/月,三档850元/月。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2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现就《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丽人社〔2020〕121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7月,市政府发文,对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做了调整,因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也要随之调整。
二、《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调整为:一档510元/月,二档680元/月,三档85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