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金华市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价费〔20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发改法规〔2020〕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发改法规〔2022〕1号》规定,.决定保留
金华市渔政管理处,婺城区、金东区物价局:
根据撤县设区后确定的行政区划和市本级与婺城区、金东区事权划分的规定,为规范管理,理顺关系,现就规范市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市区按一个行政区域执行,市本级、婺城区、金东区的渔(农)民相互流动跨区从事捕捞作业的,均按规定的境内标准征收,不得按跨县(市)境的标准加收。
二、统一征收标准和规定。市本级、婺城区、金东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规定均按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财政局和金华市水利水电局《关于重新明确婺城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金市价费[1999]155号、金市财农[1999]336号、金市水政[1999]133号)执行。原金县工商物价价[1997]117号、金县财综[1997]152号文件停止执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现行政费标准允许下浮,具体下浮幅度由市渔政管理处确定,报我局备案。
三、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按“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根据市区事权划分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由市渔政管理处、婺城区、金东区渔政管理站征收。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关于重新明确婺城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金华市物价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