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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心、重视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我省对劳动模范生活待遇问题十分重视,已连续多次提高了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标准,较好地保障了劳动模范的生活。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模范收入较低、住房条件较差,家庭生活仍较困难。为进一步落实劳动模范待遇,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生活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4〕11号)的有关规定,保证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医疗补助等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下同)。

二、提高低收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收入水平。(一)已经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二)在职、在岗的,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提高至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年龄段内因失去就业能力而下岗失业的,其生活补助收入(包括失业保险金等)低于当地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四)精简回乡和农业系统的,其收入和生活补助等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三、保障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基本医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继续执行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补助政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由个人自负部分按不低于50%给予补助;低收入且年满60周岁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低收入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按当地政策规定的最高救助档次予以救助。

四、加快解决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住房困难问题。各地在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时,对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要优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其中,无住房家庭要在2007年底前全部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解决。

五、除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列支相关经费外,其他经费按以下渠道解决: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提高在职、在岗人员的工资,原则上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列支,所在单位经营亏损或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下岗失业和精简回乡、农业系统人员的生活补助等,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由当地财政纳入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并列支。

六、各地已出台的劳动模范优惠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