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住建发〔2012〕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保留。
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龙湾、瓯海区住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健全和规范市区经济租赁住房公平配租管理制度。根据《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3号)、《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温政发〔 2010 〕43 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先租后售,租售结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房字[2009]15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特制订《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1、2012年住建发148号附件.docx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温州市区瑶溪、娄桥等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03号)、《温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温政发〔 2010 〕43 号)、《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先租后售,租售结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房字[2009]152号)文件规定,现制订市区经济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配租对象和条件。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缴纳首期购房款并已摸文定位,但因经济困难、不符合贷款条件等原因暂时不能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已满65岁及以上、无房户等家庭优先安排。申请人或配偶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不能申请经济租赁住房。
二、房源筹集。经济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中按10%的比例切块、配建,在获得中央和省财政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情况下,按补助金额适当增加经济租赁住房套数。经济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筹集。
三、产权和配租方式。经济租赁住房为居民个人和国家共有产权,按份拥有。申请租赁家庭已缴款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为个人产权,财政补助余款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为国有产权。申请家庭承租国有产权部分建筑面积。
四、资金安排。经济租赁住房余款主要由市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住房保障资金、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公共租赁资金补助支付。市财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分批拨付经济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年度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如果申请租赁的家庭其需补助的金额大于年度市财政拨款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在优先安排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申请家庭后再进行公开摇号。
五、申请程序。
(一)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前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缴纳首期购房款和摸文定位的2009年度、2010年度申租家庭以及黄龙栖凤试点家庭,直接向温州市房管局申请登记,经各区住建局(房管分局)、民政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列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签订购房合同和租赁合同,安排入住。
(二)在《试行办法》出台之后申请经济租赁住房的家庭,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同步进行,在《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准表》里直接填写申请经济租赁住房,其申请、审核及公示制度适用《
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列为经济租赁住房承租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签订购房合同和租赁合同,安排入住。
六、配租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济租赁住房委托房屋所在地住建(房管)部门负责租金收缴、租赁合同签订、共用部位维修等工作。经济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按户建立经济租赁住房档案,民政部门和房管部门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租赁对象的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七、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三年之内,租金标准参考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并随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调整而调整。三年之后需续租的,租金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管等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的管理费、维修费和贷款利息的基础上,参考国家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八、房款补交。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的原则,签订租赁合同三年之内,承租家庭均可补交财政补助的国有产权部分建筑面积房款,补交的房款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定的购房款基础上加上银行当期存款利率确定,续租三年之外,补交的房款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定的购房款基础上加上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补交房款之后,经济租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其管理、上市交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
九、使用管理。承租家庭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由承租家庭和房管部门按产权面积比例各自缴纳。租赁期间,承租家庭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擅自转让、转租、转让、转借、调换承租房屋。
十、退出管理。 承租人经年审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必须全额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退出经济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承租人退出经济租赁住房,由房管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经济租赁住房退房协议》,终止租赁关系。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腾退经济租赁住房,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退房后房管部门与承租人对租金等进行结算,租金结算至退出经济租赁住房的上月月底。原承租人缴纳的房款由房管部门按原价格退还给承租人,退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管部门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