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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依法管矿用矿促进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依法管矿用矿促进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5〕1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形成严管严查的开发利用工作新常态,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推进“生态新区、美丽家园”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管矿用矿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新理念,把握新常态下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新定位

(一)树立“依法用矿、三区管控”理念,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提高依法管矿用矿意识,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注重多规融合。要将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水利围垦、交通道路、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深入对接、高度融合,充分考虑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调控性。注重“三区”管控。根据本辖区实际,科学划定规划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体现“开采区集聚、限采区收缩、禁采区扩大”的规划思路。注重矿山选址。禁止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及“两路两侧”“四边”区域可视范围内设立新的矿山,因工程性和公益性项目确需设置采矿权的,须由县(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

(二)树立“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理念,严格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强化资源保护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将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着力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在编制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和减轻环境影响的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今后我市不再新设经营性采矿权,普通建筑用石料的采矿权设置以满足本市工程建设需要为主。着力优化矿业权设置。慎重选择完整山体,优先选择已损山体,并尽可能实施整体出让、一次性开平,实现采矿布局集约化、规模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年开采规模50万吨以下的小型矿山。着力推进矿山转型升级。坚持优矿优用、物尽其用、扶优做精,培植一批生产规模大、综合效益高、绿色生态的重点矿山企业,支持和鼓励矿山企业技术创新、降低能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树立“统筹开发、精耕细作”的理念,高效利用资源。围海造地是我市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途径,普通建筑石料供应已从单纯的建筑工程为主向“用地开山、采石填海”为主转换,开采强度逐年提高。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精打细算、精耕细作,着力提高对“土地、矿山、岸线”资源的综合利用,将矿山开采形成的可用土地和岸线,与产业布局、项目引进、海域使用等统筹规划。在保障项目用地时,实行“先按项目要求出让采矿权,完成开山成地后再实施项目供地”的模式,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绩效。

二、保障发展,建立统筹协调与综合管理的新机制

(一)建立政府引导的全域统筹机制。合理设置拟开采区划。拟开采区划应先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划,向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拟设采矿权的年限、规模,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建筑石料需求及建设项目推进需要,进行合理设置。全域统筹资源。对因开山用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工程需要,通过协议出让取得的采矿权,其产生的多余石料须交由当地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在本辖区范围内统筹配置到其他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民生类建设项目,或以公开拍卖形式有偿调配至其它需要石料的建设项目,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部门联动的综合管理机制。严把资源开采需求关。各地要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调查与甄别,充分论证项目单位对矿产资源的实际需求,杜绝部分企业以项目落地之名行开山采石之实。强化审批监管。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要严格审核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中涉及的工程土石方量,严防过量投放、粗放管理、资源浪费;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立项批复中核定的土石方量设置采矿权和出让规模,并严格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完善联合审批机制。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农林、水利、安监、港航等部门要按照权力清单,各司其职、简政放权、提速增效,保障重点项目工程性用矿需求,在采矿权选址及矿区范围划定时要实行部门联合踏勘、现场充分论证、专家技术支撑的工作模式,并在联合会签表中明确签署矿业权设置的意见。

(三)建立公正公平的净矿出让机制。明确净矿出让的职责分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采矿权出让前与拟出让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分工协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当地村委会和村民代表意见,并负责做好采矿权出让前期的权属认定、补偿标准确定、协议签订、公示确认等一系列政策处理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政策处理方案须经县(区)矿业权交易领导小组会审通过后再实施采矿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成交确认后,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须与采矿权人签订“无障碍施工协议”,确保采矿权人在支付政策处理费后顺利进场施工。有关部门应及时拨付政策处理费,禁止挪用或截留。严格规范出让方案。不具备净矿出让条件的采矿权一律不得出让。严格执行价款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县(区)矿业权交易领导小组集体会审确定出让底价或协议出让价的依据,不得违规设置具有指向性的出让条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网上公开出让的要求配合做好交易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市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交易制度和标准,制定网上交易应急预案,及时预防和化解交易风险。

(四)建立海岛特色的批后监管机制。整合批后监管力量。针对我市矿山多设在偏远小岛,交通不便的实际问题,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具有海岛特色的批后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网格优势,以乡镇属地管理为平台,整合力量、强化联动、整体推进。发改、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农林、安监等部门要打好批后监管和服务指导组合拳,借助专业手段、专业力量,切实强化矿山督查和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检查,严格执行矿山年检和矿山粉尘监测,督促绿色矿山建设。完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采矿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完善采矿权人信用监管体系。发改、公安、环保、农林、安监、市场监管、港航、金融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共享成果,对存在未依法开采、未履行法定义务、未履行合同规定等失信行为的采矿权人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综合应用,对信用等级低的采矿人要建立“黑名单”,设置开矿准入门槛,提高企业失信成本。要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力量,从技术层面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同时强化对中介服务单位的审查管理,确保资质合格、能力过硬。探索矿山企业自我管理机制。要积极拓宽思路、创新载体,善于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合同管理手段,严格规范矿山企业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

三、多措并举,探索海岛环境保护与修复的新模式

(一)着力推进“四边三化”行动。实现全面覆盖。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对本辖区内山体乱采和裸露山体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综合评估,形成已损山体恢复治理和综合利用调查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对公路可视范围内的裸露山体治理要明确整治责任、落实整治方案、跟踪整治进度。要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原则,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确保治理任务全面完成;对历史形成、无法落实治理责任的破损山体,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生态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立项、招投标和工程实施等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统筹安排专项治理资金;财政部门负责治理资金的安排、拨付、监管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治理项目的进度、质量监管等;交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与指导工作。严控削坡方量。科学编制治理设计方案,严禁以治理为名行采矿之实,确因治理需要而产生的多余石料,应由当地政府统筹处置,严禁“以料代工”,擅自交由施工单位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打造精品工程。各县(区)要根据《舟山市深化“四边三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的要求,将废弃矿山治理与美丽舟山生态廊道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根据所在区域位置、地质岩性条件,科学优化方案,合理提升品质,因地制宜选择生态恢复型、土地开发型、景观再造型等治理模式,使治理后的废弃矿山与周边环境自然融合,打造精品示范工程。

(二)着力提升“绿色矿山”建设品质。加强矿山行业自律。要进一步提高矿山企业责任主体意识,采矿权生产年限超过3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建设绿色矿山,做到应建必建。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加大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管理、指导、监督力度,加强建设方案的审核力度,严把验收和复评关。梯度推进建设等级。要按照“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企社和谐”六方面标准,转变绿色矿山建设思路,要在全市树立一批绿色矿山示范点,有计划地梯度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绿色矿山建设,带动提高我市绿色矿山建设的整体质量。强化粉尘防治监管。国土资源、环保部门要共同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即矿山粉尘防治设备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生产设备改造,粉尘防治通过率50%以上;至2017年底,全市所有在采矿山必须通过防治规范要求。

(三)着力完善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对在采矿山和关闭矿山逐个落实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矿山治理备用金制度,及时调整备用金最低收取标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工作的调研,并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备用金退还、没收、转用等相关机制,确保达到预期的矿山环境恢复目标。

四、综合执法,构建依法依规管矿用矿的新格局

(一)全面落实齐抓共管责任机制。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从根本上转变“靠山吃山”的落后观念。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不得以会议纪要、抄告单等形式替代法定审批程序实施开采;不得以招商引资、环境整治和支持村级经济发展为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盗采滥挖的违法行为。公安、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林、海洋、安监、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港航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共管责任,在各类交通道路(隧道)、环境治理、土地整治等基础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要确保建设采矿的合法性,杜绝以工程推进为名进行违规开采。要加大对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所产生石料的管控,严禁非法加工销售。各级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强化源头管控,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对辖区内非法开采情况进行巡排查,对巡查发现或举报证实的违法开采行为要第一时间控制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二)深入开展矿产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打击违法、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完善机制”的要求,扎实推进涉矿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达到处理一批涉矿历史遗留问题,督办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用矿行为,取缔一批未依法取得经营执照、环保许可等手续或用地不合法的石料代加工点,规范一批交通道路、环境治理、土地整治、绿化工程等公共基础建设开采多余石料的处置行为,整顿一批未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矿山企业等“五个一批”的目标。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要与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和水路货运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联动,协同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综合行政执法、财政、公安、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履行职能,形成合力。要注重标本兼治,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全程监管、联席会议、综合行政执法等长效机制,努力实现非法开采行为得到根本遏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有效规范,严管严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市矿业权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全力保障舟山群岛新区开发建设。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xxgk.zhoushan.gov.cn/art/2015/12/30/art_1229433794_38158.html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