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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的通知
甬政发〔2009〕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0-2009-00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七日



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省政府令〔2000〕1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检举、控告。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传统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规划;
(二)搜集、整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相关资料;
(三)指导、服务、协调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等活动;
(四)对已经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保护、管理。
文化、人事、劳动、教育、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外事、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工作。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可委托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办理有关工艺美术保护的非政务性具体事务。
第六条 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聘请国家、省、市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
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评审认定办法,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分别从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为保护、发展、繁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设立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各地实际出发,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强对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
第九条 对市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保护品种和技艺,由市相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利用录像制作、记录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抢救或发掘。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收购、珍藏传统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建立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目录,列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目录的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第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地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外地工艺美术人才来本市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应当为其提供做好服务工作。
外地工艺美术大师在本市创办企业或建立大师工作室期满5年的,可享受本市支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对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浙江省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其他为促进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十五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宁波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和精品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荣誉的,由市工艺美术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会同有关部门追索已享受的有关政策资助,并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今后申报和享受相关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