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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甬政办发〔2018〕1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23〕65号规定,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2023年新出台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甬人社发〔2023〕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创建人才生态最优市,加强专家服务管理工作,推进专家服务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服务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人才是战略资源、第一资源的理念,为天下英才来甬施展才华创造优越条件。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专家工作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原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中心工作,把更多的优秀人才吸纳到专家队伍中来。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增强专家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第三条  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牵头,市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分头落实,建立专家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分层分类的管理体制和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本级行政区域内专家的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家联系、走访、慰问、服务等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政策,协助做好保障服务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所属专家的面上服务管理工作;专家所在单位落实联系服务专家直接责任,具体负责所属专家的日常服务管理。



第二章  专家界定和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全职工作或退休领取养老金且符合下列分类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A类专家

院士等列入我市顶尖人才的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列入我市特优人才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二)B类专家

列入我市领军人才的人员。

(三)C类专家

列入我市拔尖人才的人员;受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  对经认定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列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和服务。

第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专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好专家基本信息、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和服务保障等重要信息的载入和动态维护。





第三章  专家服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专家联系制度。各地各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要通过多种形式与专家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专家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帮助专家解决实际问题。区县(市)政府、主管部门、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人联系服务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专家,一般每人联系服务2名专家,每批次期限3年。

第九条  建立健全专家慰问制度。各地各部门在重要节日,专家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大疾病或去世时应分层分类开展慰问。

重要节日集中走访慰问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慰问金标准一般为院士等顶尖专家每位2000元,其他专家每位1000元。

专家取得重大成就时,可通过登门拜访、座谈交流等形式进行慰问。

专家住院期间,可给予一定金额慰问金。院士等顶尖专家生病住院,可按不高于每人每次2000元标准给予慰问金。

做好去世专家亲属慰问工作。A类专家因故去世,一般由各地各部门组织慰问,可在《宁波日报》上刊登生平简介,专家所在单位应对其亲属进行慰问。B类、C类专家因故去世,一般由专家所在单位组织慰问。

除市、区县(市)两级集中开展的专家慰问活动之外的其他各类走访慰问,所需经费由走访慰问实施单位负责落实。以上慰问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专家荣誉和奖励制度。定期开展“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市级专家评定活动,做好国家和省级专家评选推荐工作。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团队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加强专家先进事迹宣传,增强专家荣誉感和归属感。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家知识更新和学术技术交流制度。组织专家赴国内、国(境)外开展短期和中长期专业研修培训,支持专家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对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区别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改进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家疗休养制度。专家疗休养活动一般由市、区县(市)两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实施,可与专家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对口支援以及健康体检活动相结合,市级每年组织不少于2期。专家疗休养活动参加对象应统筹安排,突出引领性、代表性。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专家医疗保健和健康体检制度。

A类专家享受市属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其中院士等顶尖专家享受市属重点医疗保健对象待遇。提供宁波市定点三级甲等医院协调就医服务;定期组织全面体检,加强日常医疗保健,提供全面、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在甬住院时可以入住干部病房,病房差价由市财政补贴。

B类专家、正高级职称聘任满5年的C类专家享受市属医疗保健对象待遇。定期组织全面体检,在甬住院时可以入住干部病房,病房差价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

C类专家享受宁波市定点三级甲等医院优先安排就医、专家提前预约等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做好专家健康体检工作并建立专家健康档案,可为专家配备家庭医生,对体检中发现有重大疾病隐患的专家要及时做好复查确诊、定期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制度。多渠道帮助引进专家解决配偶就业问题。对引进的A类专家落实配偶工作岗位,未就业期间,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对引进的B类、C类专家按现行人才政策帮助解决配偶就业问题。

妥善解决专家子女入学问题。对A类专家子女就读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幼儿园、义务段、高中段学校的,可通过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绿色通道有一次选择权;对B类、C类专家按现行人才政策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专家生活保障制度。为专家出行、健身和休闲旅游提供便利。对专家乘坐宁波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在指定的体育场馆健身锻炼等给予补贴,可到指定的景区景点免费游览。在职的A类专家在宁波机场乘坐国内航班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确因工作需要可享受宁波火车站绿色通道服务。在职的A类、B类专家每年可享受一定次数的宁波机场贵宾通道服务,其中院士等顶尖专家不受次数限制。

实行专家医疗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对参加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专家,因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其中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3000元至2万元(含)部分,A类、B类和C类专家分别给予20%、15%、10%的补助;2万元以上部分,A类专家给予10%的补助。对因罹患重大疾病、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专家给予特殊困难补助,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符合条件的在职专家报刊书籍费和专家退休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在人力社保部门建立专家服务平台,设立服务专窗和热线电话,受理服务、接受咨询并及时协调解决专家遇到的困难。



第四章  发挥专家作用



第十六条  激励专家干事创业。鼓励事业单位以我市急需紧缺的A类、B类专家为重点,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可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具体分配办法由单位制定,经主管部门审批,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家、省、市对完成科技成果或为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专家的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七条  设立A类专家工作助手。专家所在单位根据专家工作需要,可为A类专家配备1~2名工作助手。工作助手一般2年一个周期,工作期间可享受助手津贴,所需费用由专家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支持专家创业创新。鼓励专家与企业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和对接合作。企业可通过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业创新载体聘请高校、科研院所专家到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管理咨询和人才培养。高校、科研院所可聘请企业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兼职导师,开展讲座授课、指导学生和合作研究。

第十九条  大力开展专家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活动。积极引导专家围绕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一线开展智力服务。专家每3年应至少参加一次省、市或区县组织的专家服务基层民生、服务企业转型升级、人才结对指导帮扶、科技项目合作攻关等活动。选派专家团队到对口帮扶地区开展人才、技术、项目对接帮扶。组织专家就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提供智力咨询和技术服务。服务绩效记入专家信息库,作为各类专家表彰、人才工程人选选拔推荐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为优秀专家开辟职称晋升和聘任绿色通道。对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标志性成果(研究成果、代表作、奖项等)的专家,在我市职称管理权限范围内可直接认定相应职称,并按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在引进我市急需紧缺的B类及以上高层次专家时,可按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定,申请设立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积极发挥退休老专家的作用,推进退休专家人才“二次开发”,搭建人才交流、成果转化、咨询服务平台,鼓励老专家到企事业单位发挥余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符合我市A类专家条件的宁波籍专家,以及柔性引进且在宁波工作2年以上的专家,经认定后做好联系慰问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市人才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工作和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市)财政统筹解决,按服务管理权限分层分类按实核拨。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再列入我市专家服务管理范围,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待遇:

(一)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

(二)经查实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应予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