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8]1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1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4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12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