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农发〔2022〕103号
市农投公司:
根据《
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3号)精神,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编制了《“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9日
“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丽水山耕”品牌建设成果持续巩固和提升,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品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和提升。
第三条 品牌奖补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五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
第四条 品牌奖补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紧密围绕品牌发展规划及要求,重点保障“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建设重点工作。
第二章 资金适用对象、范围
第五条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按“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实行专账管理。
第六条 奖补对象为丽水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市农投公司”)。
第七条 品牌奖补资金用于“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单位矩阵建设,支持品牌形象提升、品质管控、供应链打造、标杆基地建设等。推进品牌发展与农业、金融、商贸、科技等产业政策的深度融合,形成整体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政策合力。品牌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它支出。
第三章 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市农投公司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工作要求,形成年度品牌项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表进行审定。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市农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成立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可预拨付年度奖补资金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根据验收结果结算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14 信息来源: 办公室
《“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于2022年10月9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
为扎实推进“丽水山耕”品牌建设成果持续巩固和提升,进一步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21〕19号)
2.《
丽水市本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财农〔2021〕167 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3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条款13条,包含总则、资金适用对象、范围、申报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共四章。
四、《办法》具体内容
该办法明确“丽水山耕”品牌提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品牌奖补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和提升。品牌奖补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五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按“以奖代补”的方式下达,实行专账管理。奖补对象为丽水市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市农投公司”)。
品牌奖补资金用于“丽水山耕”区域公用品牌运营单位矩阵建设,支持品牌形象提升、品质管控、供应链打造、标杆基地建设等。推进品牌发展与农业、金融、商贸、科技等产业政策的深度融合,形成整体推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政策合力。品牌奖补资金不得用于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它支出。
每年3月底前,市农投公司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工作要求,形成年度品牌项目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表,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对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表进行审定。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由市农投公司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成立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下达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可预拨付年度奖补资金的8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根据验收结果结算资金。
五、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读。联系处室:市乡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8-2026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