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发改〔2015〕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年6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2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和《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效地使用国家财政部下达我市的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我们研究制定了《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3日
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规范和加强信息惠民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支持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及各项重点任务。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通过民生领域信息化与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信息化与民生领域应用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息化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撑性和带动性作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普惠水平。
第四条 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简称“信息惠民项目”)的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对项目的评审论证、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地视财力情况可安排同级财政资金与本专项资金配套,有效放大本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补助规定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一)列入《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相关在建和前期类项目;
(二)符合发改高技〔2014〕46号有关信息惠民工程特色应用领域的信息化项目;
(三)中国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等重大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根据信息惠民工程“资源整合、集中构建、条块结合”等要求,项目申报以市级相关部门为主,各县(市、区)按市级部门部署建设的项目可拼盘申报。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在近3年内没有出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四)无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不得申请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先统一报送市级相关部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嘉兴市信息惠民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在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实施情况;前期类项目提供政府年度计划、立项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申报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市级相关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项目汇总后集中行文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资金补助规定
(一)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意实施内容的项目因特殊情况已取得其他专项资金补助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按差额补助方式安排。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安排总体计划、组织申报条件公示、项目申报、确定初步入围名单、实地踏勘、组织评审、确定入围名单、名单公示、监督项目实施、阶段性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预审办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预审,受理项目预审材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条线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并对项目内容进行审核,督促指导项目按进度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本单位自筹资金投入、人力、物力等资源,完成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单位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章 项目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嘉兴市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项目工作安排,在中国嘉兴门户网站发布项目组织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截止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并确定初步入围名单。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踏勘入围项目,最终确定入围名单,并提交各自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
第十六条 确定支持项目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其中支持中国互联网永久举办地等重大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地项目一般拨付给相关县级财政局,由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承诺书管理。项目单位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投资、进度、质量承诺书。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工作部署,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管理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管理,明确专项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确保项目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确保项目实旆计划进度及实施质量,确保项目实施后充分发挥效益。项目完毕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组织单位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均应与有关方充分沟通并积极协调解决。因不可抗拒原因等无法解决的问题。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项目组织单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终止项目,追回财政拨款,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申报单位廉洁诚信承诺书
(本承诺书随申报材料装订)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 (县、市、区) 局向你委申报了 年度 (类别) 项目。
为确保以上项目申报及实施符合相关规定,防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郑重承诺:
一、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相关设备和内容不重复(虚假)申报,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如实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及实物,如实按计划申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主动接受项目初审、实地核实、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和项目绩效评价等。
三、真实反映项目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绝不以任何方式向你委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你委聘请专家等其他相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地输送任何利益、好处或提供各种便利,包括馈赠礼金礼品、宴请娱乐旅游、相互借贷、婚丧嫁娶、出国留学等。
五、若发现你委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你委聘请专家等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六、本人及本单位承担因不廉洁不诚信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