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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决策部署,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整合办理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以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为主要对象,围绕各个审批阶段大力整合审批办理环节,促进多部门、全过程审批办理流程协调统一和深度融合。到2018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最少、报批流程最简、办事效率最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优化审批流程

(四)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各地可按照“只少不多”原则对审批阶段进行简化优化。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人防、消防、防雷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防雷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五)全面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加强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多规合一”。推广“标准地”制度改革经验,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职权和条件监管的工作机制。用地建设条件应包括规划条件和人防、消防、绿色建筑等指标要求。实行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书联动办理。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时办理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出让合同即时领取;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即时办理。

(六)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环节。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的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外但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范围和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由市、县(市)政府确定公布。

(七)全面整合施工许可阶段办理环节。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管的思路,全面推行由建设、人防、消防和气象等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共同委托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在线联审,分专业出具审查报告,各部门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各地要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引进市外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增加机构数量,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

(八)全面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办理环节。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思路,积极培育竣工综合测绘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竣工综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联合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比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防、消防、气象和市政公用等单位可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材料直接办理。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九)科学分类管理。按照投资主体、类别和规模,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不含小型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等五大类(小型工程项目指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原则上按四个阶段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民用建筑类项目和列入核准目录的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三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后两个阶段为主整合办理环节。对按“标准地”制度出让的工业项目、企业投资小型工程项目和带设计方案出让的其他工程项目,要进一步合并、精简办理事项,缩短办理时间。

(十)细化分类指导。对技术审核类许可,重点推动技术审核的专业化,利用专业机构实现“多审合一”;对容量管控类许可,重点转变审查方式,突出指标控制,以事前定指标、事后强监测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对其他类许可,重点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推动办理结果数据共享和达成条件后的在线即时办理。

三、精简审批环节

(十一)减少审批事项。实行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清单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审批事项。对于能够用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工业项目中的民用建筑不再单独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取消施工合同、中标价备案事项。取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取消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环节,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办理。不具有联动控制功能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建筑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进行局部内装修,且装修时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申报装修消防验收时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企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十二)协调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对同类项目不同部门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三)整合优化评价事项。在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下同)、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价制度。对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特定区域,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

(十四)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各地要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纳入统一监管,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十五)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全省统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建筑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建筑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一致,并符合建设条件要求。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六)“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各市要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健全各类规划统筹和协调机制,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生成。建立多部门建设条件集成机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七)“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部署总体框架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影像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建设既要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在线办理信息共享的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工程全寿命期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信息采集的需要。

(十八)“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窗口设置,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进一步健全进驻部门与办理窗口联动机制,提高现场办理能力。

(十九)“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地要对工程建设项目各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建立并联审批统筹协调制度,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八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梳理各阶段的审批审查事项范围和联合办理流程,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二十)“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制定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同步推进改革涉及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进行督查。

五、强化监管服务

(二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做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二十三)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体系,建成统分结合的浙江网上中介超市。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构建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二十四)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全面推广代办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服务,涉及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跑。建立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制度。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省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改革方案,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调配人员力量,做好资金保障。交通、水利等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制定,并同步推进实施。

(二十六)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管理。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要启动追责机制。各地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强化制度刚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处理结果及时报送省级有关部门;需要省级部门帮助解决的,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8- 08- 15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实施方案》制定背景
  2017年10月底,世界银行公布了2018年全球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我国综合排名列第78位,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指标排名列第172位。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今年5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将我省列为全国唯一的试点省份。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抓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省试点工作,努力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在此背景下,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五部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强化监管服务等内容。
  (一)关于总体要求。总体要求明确,改革内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改革目标是,到2018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到2019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和管理系统。
  (二)关于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并按四个阶段整合环节,推行四个“即办”。一是整合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推动“多规合一”,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职权和条件监管的工作机制,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办制度。二是整合工程建设许可阶段。除景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对景观风貌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一般企业投资工业类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承诺,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其他项目,建立一家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设计方案联审机制,联审通过且已依法进行公示的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三是整合施工许可阶段。深化施工图联审机制,图审通过后,凭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四是整合竣工验收阶段。全面推进“竣工测验合一”改革,整合各类专项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环节,实行竣工验收备案一次办理。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竣工验收备案即时办理。
  (三)关于精简审批环节。采取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一是“减”。如取消施工合同、中标价备案,施工许可条件中的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二是“放”。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扩大下放或委托各地审批的事项范围,并确保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得住、管得好。三是“并”。将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如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和防雷设计审核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取消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环境卫生设施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四是“转”。明确能够用征求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是“调”。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如将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等。
  (四)关于完善审批体系。完善审批体系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主要有“五个一”的要求。一是“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健全各类规划统筹和协调机制,强化项目前期策划,加速项目生成。二是“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在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战略部署总体框架下,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的统一赋码,整合施工图联审系统、“竣工测验合一”办理系统和其他相关业务办理系统,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管理系统,实行建设用地红线图、工程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以及建设全过程监管影像等资料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并基于“一项一码”与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互联互通、融合应用,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三是“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窗口设置,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积极推广“无差别全科受理”。四是“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地将确定每个审批阶段的牵头部门,每个牵头部门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和申报材料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并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流程。五是“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工作规程和协调督查机制等,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
  (五)关于强化监管服务。从有利于推进改革落地、提高改革实效的角度,明确了七条具体措施。一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加强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监管和违反承诺的处罚。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和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三是推进中介服务提速增效。推进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培育具有多种资质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联合体,建立开放、高效、有序的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四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建立专业、专职、高效的政府代办队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服务,涉及经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代跑;涉及环评、能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的,建立职能部门代办制度。五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求建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六是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省政府部门绩效考评管理。依托“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专项督查考核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地区,启动追责机制。七是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三、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读人:姚昭晖,联系方式:0571—8705280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