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意见【全文废止】
绍政发〔2009〕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绍政发〔2012〕44号
)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
绍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市区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
(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尚未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建立门诊个人账户的在职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下同),实行门诊补贴,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20元,由市社保局按月划入在职参保人员的医保卡。
(二)门诊补贴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中按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门诊补贴当月未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使用。
(三)实施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门诊补贴所需资金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补贴
对已实行门诊补贴的企业退休人员,其补贴额度由每人每月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
三、降低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
(一)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作如下调整: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1000元调整为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由700元调整为5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由500元调整为300元。
(二)符合《
办法
》规定的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300元。
四、其他事项
凡《
办法
》中规定的以市区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和待遇享受计算标准的,统一调整为以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
对已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自2009年度起,如按新计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少于2008年医保年度标准的,补足至2008年医保年度水平。
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