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建设,我们制定了《杭州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杭州市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促使社会工作人员提高专业技术业务素质和水平,为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水平等级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三、证书取得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须通过参加相应级别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合格成绩。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获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登记管理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市民政局负责我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服务工作,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首次登记和再登记管理。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五、职务聘任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聘任高级社会工作师职务,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对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聘任社会工作师职务,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聘任助理社会工作师职务,享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六、继续教育
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七、转评兼评
担任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国家、省规定不再开展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3. 如与国家、省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颁布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