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财社字〔2007〕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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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宁波不发):
为明确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范围及内容,规范政府补助方式,加强财务管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补助原则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与当地的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引导的作用,在整合现有社区卫生资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发展、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努力保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评价、购买服务等方式,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效率。
二、政府补助范围及责任划分
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助包括: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县(市、区)级和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以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地财政经济状况,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项目定额核定补助。
从2007年起,全省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省财政对三类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定额补助。同时,在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一定的转移支付资金,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项补助,以支持各地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各级政府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和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的直接面向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同时,要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建立完善按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效率,并积极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离退休人员等经费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房屋租赁、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房屋租赁、基本设备配置,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主要对欠发达地区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改造惠民病区所需经费,当地政府应予解决,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由当地财政适当承担。要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惠民基本医疗服务,进行扶持和捐赠。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对政府举办的区级医院、街道医院和县(市)城区的城关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辅以改扩建和新建,保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各地应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新建和改建居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应严格审查。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设程序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按分级管理的要求,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立项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给予支持。
三、政府补助及社区卫生服务收支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全省统一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体系,将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等绩效因素,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为核拨政府补助提供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按规定实行项目管理的房屋修缮、房屋租赁、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省财政、卫生部门对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和基本设备配置完成情况,经过统一考核验收后,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凡不能按期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取消省级奖励补助。对省补助的基层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经费,由省里统一考核验收,确保培训一人,考核一人,合格一人,补助一人,切实增强培训效果。
基本建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加强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加强收支管理。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监督。同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重点检查,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加强内部财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以及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机制,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的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收支项目、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或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各地财政、发展改革、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负其责,健全机制,抓好落实,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卫生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