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考核认定办法的意见
渝人发〔2004〕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八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19〕69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建委,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6号)转发给你们。
为了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事部、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人发〔2002〕111号)和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组织管理
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管理等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建委共同负责。
二、组织机构
市人事局和市建委联合成立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考办”),负责全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市建考办”设在市建委(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2)。
三、职责分工
㈠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公布考试成绩,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考试考务工作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
㈡ 市建委负责征订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统一规划、组织考前培训,进行注册管理等工作。
四、考试有关问题
㈠ 报名办法
由市职称考试评审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 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经审核合格的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渝单位的人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考试。
㈡ 考场设置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在主城区大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集中设置考场。
㈢ 考试、培训费用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科目的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定的标准收取。
五、考核认定有关问题
㈠ 申报认定条件
按照《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
㈡ 认定组织
市人事局、市建委共同成立“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全市申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㈢ 认定程序
凡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见附件1)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经领导小组核准后,提出推荐名单送建设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㈣ 申报认定所需材料
1.《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附件1)。
2. 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的复印件。
3.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建设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证书。
㈤ 申报时间及要求
1. 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各单位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2. 各单位应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市考核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3. 各单位在审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各类证书、业绩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4.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5.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六、颁发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七、注册登记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市建委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我市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附件:
1.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4〕16号)
2. 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成员名单
3. 重庆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公室成员名单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