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要求明确供地方式问题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029 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
®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供地方式问题的请示》(天土资〔2010〕89 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拆迁安置用地,在原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供地方式。符合划拨条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因此,安置用地不能一概按原用途采用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地。
二、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 号令)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因此,村留用地(已征收为国有的)用于商场等商服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