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冀国税发〔2002〕2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02-20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3号)规定,省局文件中的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省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和保留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所转发文件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1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的当月15日内,到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中的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的审核职责,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主管退税机关负责履行。
二、生产型出口企业开展的进料加工业务,由于出口退税计算机软件有待完善,在目前手工操作的情况下,暂采用“购进法”进行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计算。
三、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使用的各种申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
四、各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