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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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嘉兴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粮食购销方针政策,推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强化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确保地方粮食安全,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4〕22号)、省财政厅《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浙财商字〔2001〕156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4〕9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指由市财政筹措,专项用于确保地方粮食安全运行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筹措渠道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市财政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
(二)市财政历年粮食风险基金结余;
(三)省各项粮食补贴资金;
(四)粮食风险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五)储备粮食轮换差价净收入或企业上缴利润收入等。
第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
(一)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二)储备粮油轮换差价补贴及轮换费用;
(三)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及利息补贴;
(四)市政府确定与粮食安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并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单独建账,统一核算。
第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粮食规模、市政府批准的粮食轮换计划及其他支出安排,提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办法。储备粮油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其他支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核定。在核定的支出计划内,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直接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政财务规定的行为,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并按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