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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8〕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侨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  委省商务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外侨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7〕74号),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方向,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支持省内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推动我省相关产业提质升级。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稳步推进我省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电力与能源、轻纺、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机械工程等优势产能“走出去”,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鼓励省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大力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境外投资。

二、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限制省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三、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禁止省内企业参与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等的境外投资,包括: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四、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我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协调全省境外投资重大问题。按照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境外投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跟踪服务,协助解决境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实施分类指导。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在税收、外汇、保险、海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设立企业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办理快捷通道,对涉及项目协调或境外招商的相关公务人员,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创造更加良好的便利化条件。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企业,要引导企业审慎参与,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严格管控。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要求,完善我省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推进境外投资合规性监管。加强境外投资备案(核准)阶段的分类分级管理,省市县三级要加强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防范虚假投资行为。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境外投资报告制度,强化境内投资主体报告责任。健全境外投资信用体系,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发展改革、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其境外投资备案(核准)、信贷、进出口、出入境等管理中,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快境外投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省境外投资企业协会不断完善服务联盟,把部门政策信息和银行、保险、会计、法律、税务等机构的项目信息、专业服务集成起来,为我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搭建专业服务平台,支持省内法律、会计、税务、投资促进、设计咨询、知识产权、风险评估等相关服务机构发展,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市场化、社会化、国际化的商业咨询服务。积极搭建金融服务平台,支持政银企合作、产融合作,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为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八、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定期发布《国别投资经营便利化状况报告》,加强对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投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警示和通报有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风险,提出应对预案和防范措施,切实维护我省企业境外合法权益和安全。严格按照《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类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办法》 ( 浙政办发〔2017〕139号),完善我省境外风险防控体系,建立“三位一体”的境外安全保障体系,打造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风险处置并重的新型海外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各地政府牵头处置机制,强化司法救济等职能。积极引导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等政策性避险工具和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督促企业开展境外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做好项目安全风险预测应对,提升企业境外投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境外投资工作,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把握境外投资的方向和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扎实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 2018- 04- 09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起草背景及重要性
  2017年8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7〕74号),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及保障措施六个方面对境外投资方向、重点及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地区“抓紧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8月23日,冯飞常务副省长做出批示“我省是对外投资大省,务请落实好”。
  近年来,在“开放强省”战略的指引下,我省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海外并购及直接投资的规模和效益显著提升,在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及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国家文件要求和省领导的批示,促进国际产能合作,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侨办联合起草了《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一)研究起草阶段。9月初,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侨办进行了第一次对接协商,决定由省发改委牵头起草初稿,再进行针对性的讨论;10月下旬,四部门就《实施意见(初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11月初,《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侨办、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等22个部门的意见建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部门相关意见建议19条,基本予以采纳。
  (三)修改完善阶段。12月初,形成了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报主任办公会议的审核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8条,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前3条是对境外投资方向的明确,在国家制定的政策方向上结合了我省的具体产业导向;后面5条主要是我省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中的监管方向和服务措施。具体为:
  一是鼓励符合国家政策的境外投资。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通互联的境外投资,推动我省钢铁、建材、石化、汽车等优势产能“走出去”,加强与境外技术含量高的企业投资合作,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二是严格审核国家限制的境外投资。限制省内企业开展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是坚决禁止国家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禁止省内企业参与包括我国禁止出口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四是健全境外投资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我省“走出去”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协调全省境外投资重大问题。五是实施境外投资分类指导。按“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境外投资综合服务水平。六是强化对境外投资全过程监管。完善我省境外投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加强省市县对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健全境外投资信用体系,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七是积极推动境外投资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搭建信息服务、专业服务、金融服务等多领域的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多样性服务。八是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照新的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建立 “三位一体”的境外安全保障体系。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