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函〔2010〕256号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 杭政办函〔2014〕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化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建立高效的公共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和民生福利水平,现就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在公共交通、居家养老、就业培训、城市绿化保洁等方面,对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对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将政府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结算服务费用,探索建立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以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制、健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责任明确,协调一致。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以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3.预算管理,提高效益。按照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高效运行,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购买服务内容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必须明确政府职责,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广泛引入社会力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避免政府“大包大揽”、“既养事又养人”。要加快推进以下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一)公共卫生服务。向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等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精神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妇女、儿童、老年人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向社会职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机构购买公共职业介绍、创业、公共就业培训、见习训练跟踪等服务。
(三)法律服务。向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法律服务,委托其向居民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四)教育服务。向社会教育机构购买教育服务,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向社会文化、体育、演艺、文创等组织购买文化体育服务,推进民办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群众开放;推动社区、居民小区、学校、体育场馆等体育健身设施的对外开放;开展为城乡居民送文艺演出、送电影等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服务。
(六)养老服务。向社会养老服务等机构购买养老服务,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建立覆盖全市的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全市老年人福利事业发展。
(七)公共交通服务。向交通运营机构购买公共交通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群提供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公交老年卡、公交学生月票、公交自行车规定时限内优惠、开辟特定公交线路等。
(八)其他。积极探索开展公共设施维护、环境维护等其他领域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
四、职责分工
市及区、县(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是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相关实施意见或方案,承担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
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审核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及时拨付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所需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招标文书范本;参与制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绩效评价办法。
市及区、县(市)法制部门制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监察、审计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的履行,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工作要求
(一)确定购买项目。市及区、县(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拟购买服务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及其预算进行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选择服务提供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并以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服务提供机构。服务提供机构既可以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可以是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签订合同。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及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合同范本与服务提供机构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除应明确服务范围、要求、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按照资金支付与服务质量挂钩原则明确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组织实施。服务提供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实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行政职能部门要对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五)绩效评价。行政职能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进行绩效评价,以服务提供机构的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评估结果,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作为工作重点,落实政府公共服务责任。市及区、县(市)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市及区、县(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机构建设,确保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财政资金管理。要严格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强化公众监督。及时披露、公开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