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政发〔202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政办发〔2023〕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4〕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2021〕22号
)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
本通知发布后,《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17〕53号
)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0-25 来源: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调整背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浙政发〔2021〕22号
),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和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调整金华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金华市最低工资标准,金华市区、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0元,兰溪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范围内执行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4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
(二)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8月1日开始执行。
三、有关解释
(一)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是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解读机关: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579—82469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