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医保发〔2021〕96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银保监监管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意见》中需进一步明确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资助参保政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第一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第三类)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以下简称第四类),统称为医疗救助对象(含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按照医疗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由户籍地统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医疗救助,资助档次按照《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对第一类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在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文件中确定。
二、支持参加“选缴保费法”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选缴保费法”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当地财政统筹支持,资助标准按照《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实施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万元,其中市区门诊救助限额不高于0.5万元(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下同),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类和第四类门诊设立8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对象不设起付线。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内发生的门诊及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完善住院医疗救助。第一类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比例原则上为80%;第三类住院救助比例原则上为70%;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低保或低边的也按相应比例救助;第四类救助比例原则上为50%。第一至第三类对象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第四类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0元。医疗救助对象特殊病种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执行。医疗救助对象现行救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县市,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不得再提高。
五、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医疗救助对象与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签约服务费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完善因病致贫返贫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按月向医保部门推送医疗救助对象变更信息时,同步报送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名单,确保共享数据精准有效。医保部门按月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推送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人员信息,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费用支出过大的人员。探索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数据共享,继续推动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协同化解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之后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乡村振兴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金华监管分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1-07 1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金华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国家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
国家医保局等7部门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在坚持医保制度普惠性功能的同时,增强对困难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事求是确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标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文件要求,我局联合民政、财政等7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就《
意见》中部分事项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资助参保政策。将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由原来的五类调整为四类,原第四类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分别归类至低保或低边。除特困外,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原全额资助调整为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在每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文件中公布。
(二)支持参加“选缴保费法”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参加选缴保费法大病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支持,资助标准按照《
金华市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实施门诊医疗救助。提高门诊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同比例救助,门诊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限额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高至10万元,其中门诊不高于0.5万元(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第三类和第四类门诊设立800元医疗救助起付线,其他对象不设起付线。同时明确规定新认定的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内发生的门诊及住院(以出院时间为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完善住院医疗救助。提高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特困人员维持100%救助比例不变;低保救助比例由原70%提高至80%;低边救助比例由原60%提高至70%;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维持50%救助比例不变。降低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低边对象由原设立不同起付线调整为不设起付线。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线确定为5000元。明确医疗救助对象现行救助待遇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县市,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但不得再提高。
(五)鼓励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明确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签约服务费部分按规定实施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六)完善因病致贫返贫信息共享机制。明确民政部门按月向医保部门推送医疗救助对象变更信息时,需同步报送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名单,确保共享数据精准有效。统一规定医保部门按月向省大救助信息系统推送的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人员信息。探索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数据共享,继续推动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协同化解工作。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解释单位: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释人:江小州
联系电话:0579-8347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