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审计厅转发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2〕1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22年新出台 浙江省审计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浙江省正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 浙审人〔2022〕109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人发〔200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事厅和省审计厅共同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审计厅负责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拟制省考试合格标准方案,受委托组建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和实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具体工作。省人事厅负责评价的资格审查以及确定本省考试合格标准和全省评价结果公布及发证等工作。考试的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二、对不具备考试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学历、任职资格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审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其中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

(一)从事审计、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

(二)近五年内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被评为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的负责人,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三、对达到省考试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厅颁发考试成绩有效证明,该证明在当年度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中有效。

考试合格人员经评审通过后,由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证书。

四、实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审计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审计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事、审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相互合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