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8〕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 衢政办发〔2020〕23号
)规定,自2020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18号)和浙江省转升办等12家单位《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等文件精神,现制订市本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如下:
一、评价范围
衢州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除公用工程之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称规上工业)、上年度年耗电30万千瓦时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以个人名义工业个体户,下称规下工业)。
具体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规上工业初始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规下工业名单首先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再结合市国土局、集聚区、国网衢州供电公司分别提供的用地1亩以上、租用土地(厂房)1亩以上、年耗电3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名单中取得初始名单,市经信委会同集聚区管委会对初始名单进行确认后,确定当年纳入评价的企业名单。其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按独立法人为主体纳入评价。企业一旦被纳入综合评价名单后,除因关停并转原因外,不因为用电量减少、占地面积减少等原因从名单中删除。对新增建设用地,无约定建设期限的项目,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间满3年纳入评价;对有约定建设期限的,在约定的投产时间满2年后纳入评价;非建设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延期投产,经企业申请,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暂不列入评价。未满2年的新办工业企业和当年新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企业自愿的也可参加评价)。
到2020年,所有工业企业全部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二、评价指标设置及核算办法
(一)评价内容。
1.规上工业的综合评价指标除全省统一设置的6项指标外,另对重大税收贡献企业设附加分,具体评价指标为:
(1)亩均税收;
(2)亩均增加值;
(3)单位能耗增加值;
(4)单位排放增加值;
(5)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6)全员劳动生产率;
(7)附加分。
2.规下工业的综合评价指标为:
(1)亩均税收;
(2)单位电耗税收;
(3)单位排放税收。
(二)评价基准及权重。
1.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以每亩1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35分,最高分70分;亩均增加值以每亩10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以每吨标准煤1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12分,最高分18分;单位排放增加值以每吨排污折算数30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13分,最高分19.5分;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以1.5%为基准值,权重分10分,最高分1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以每人·年2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10分,最高分15分;附加分,以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1000万元得1分为基数,每超100万元加0.1分,最高得30分。
2.规下企业:亩均税收以每亩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60分,最高分90分;单位电耗税收以每万千瓦时0.5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单位排放税收以每吨排污折算数30万元为基准值,权重分20分,最高分30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附加分计分办法见上文,其他单项指标得分公式如下:
得 分= ×权重分
以上指标及分值、权重和计分基准值,按照经济发展情况,由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调整。
(三)数据提供。
1.企业行业分类、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初始名单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后,由相关部门和企业所在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甄别后确定具体名单;
3.企业税收数据分别由国、地税部门提供核实;
4.用电量数据由国网供电公司提供核实;
5.用地数据由国土部门提供核实政府出让(划拨)用地数据,企业所在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提供核实企业租用土地数据;
6.排污数据由环保部门提供核实;
7.增加值、能耗、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数据由企业申报,企业所在的开发区(集聚区、园区)、乡镇(街道)在平台上初核后由统计部门核实。
负责提供数据的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数据填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并及时做好企业申报数据的核实反馈,数据确定后,及时将纸质稿报市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评价工作由市经信委汇总核算,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等单位负责区域内企业数据上报、核对和有关反馈工作。
(四)评价分类。
根据各项指标的加权核算得分,建立企业排序档案,实行规上、规下企业分类分档动态管理。企业分为四档,分别以A、B、C、D标识。
A类:为做强做大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前20%(含)且亩均税收高于市本级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其中规上企业年度净入库税收200万元(含)以上;市本级上市公司(主板)。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复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以及年度节能、去产能任务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B类:为培育提升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20%—65%(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2万元(含)的企业,排名前20%但因其他原因未列入到A类的企业。
C类:为适度调控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65%—95%(含)和排名在65%(含)但未列入A类、B类的企业。
D类:为限制淘汰类。亩产效益综合得分排名在末5%的企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落后产能,需实施整厂关停淘汰的企业同时列入D类。
(五)评价结果发布。
市本级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信委按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分档排序,并分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排序榜进行公示,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在《衢州日报》、衢州电视台等媒体上公布。
三、评价结果的应用
建立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在用水、用地、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上和科技项目、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根据“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加强企业分类精准指导服务,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一)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1.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水机制。对非居民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办法外,可对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高水耗企业,结合综合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差别水价政策。
2.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能机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依据省政府下放的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关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在科学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的基础上,对A类企业的年度节能降耗任务可低于当地工业平均削减比例。企业新增用能申购、超限额用能可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政策。
3.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地机制。继续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2]153号
)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切实做好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鼓励各地探索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制度,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结合投资主体企业的综合评价结果,按照不同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适当下调A、B类企业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4.完善落实差别化的排污机制。按照国家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要求,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量化管理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制度;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对A、B类企业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激励制度,在排污总量指标保障、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5.完善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机制。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对A类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对B企业予以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强化企业分类精准指导。
1.做强做大A类企业。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重点保障资源要素需求,支持开展股份制改造、上市工作以及海内外并购重组,在政府性评先评优、试点示范项目申报、重点科技项目攻关、重大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倾斜,重点支持A类的规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对A类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金融服务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培育提升B类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各类创新活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企业技改扩建和新上项目时,资源要素方面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支持,并在资金信贷、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合理的支持,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等行动,有条件地支持B类的规下企业进入小微企业园发展。
3.适度调控C类企业。对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实行适度调控,严格控制企业新上同类产能项目。支持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活动,提高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鼓励企业投入大企业怀抱,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利用腾退出来的要素资源发展先进产能或转产转型。除技术改造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并可适当提高取得资源要素的交易价格,属高能耗行业的,企业用能计划总量比上年适度削减。
4.限制淘汰D类企业。对综合评价为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整治倒逼,限制淘汰。停止各类财政奖励补贴,限制列入当年各类示范企业(项目)评定、评优争先等活动参评范围。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加大整治“低小散”“脏乱差”和淘汰落后产能力度,依法吊销与要求不相符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证。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列入限制信贷企业名单。列为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首要限电对象,用能、用电计划总量比上年下降,限制用能和排污指标的交易。实施差别电价,从2018年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若企业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的,电价则每千瓦时提高0.3元。实施差别水价、差别气价。列为低效土地改造提升管理对象,对构成闲置的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满2年符合回收的工业用地要依法收回。
四、其他
(一)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市本级(含集聚区、西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市工业分行业、分区域“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计分办法,除不设附加分外,其他按本办法计算。
(二)本办法自2018年7月26日起施行,原《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衢政办发〔2015〕37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衢州市市本级(含集聚区、西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衢州市市本级(含集聚区、西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亩均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承租用地面积-出租用地面积。其中:
(一)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
(二)承租用地面积:是指企业依法租赁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多层厂房或无法准确测量用地面积的,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
(三)出租用地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出租用地不得改变企业土地用途,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收入等规范的证明材料。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用地面积。
年度净入库税收合计是指会计年度内国税、地税实际净入库的税收合计(即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年度各类退税金额)。年度净入库税收包括正常申报、自查补报、纳税评估的税收和发生的免抵调库金额,不包括委托代征税款、稽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四、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排放量。
排放量:指企业当年实际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当量之和,数量小于1吨的按1吨计算。
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单位:%)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研发经费支出/主营业务收入。
(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研究与试验发展内部经费支出;
(二)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年)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