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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2001年3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第三批规章的决定》 (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42 号规定, 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23年12月8日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  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2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市人大民宗侨外委主任委员  孙启福

市人大常委会:

我受市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于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施行。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先后有12名市外人员被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颁布施行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明确回复:荣誉市民不是地方荣誉称号,应将其作为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规范管理。今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六次修正,其中第五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删除了“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这一规定。

为此,我委按照常委会党组要求,对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开展调研,先后征求常委会法制工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外办、市政府侨办、市政府台办、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一致同意废止该条例。经2022年11月9日市五届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的决定(草案)》。

条例废止后,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废止《〈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今后我市开展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可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https://www.cqrd.gov.cn/article?id=391406779936837


来源:重庆市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