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缴事项的通知
台财综发〔2008〕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19〕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0〕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加强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台州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函〔2008〕6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现将非税收入收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收单位及执收项目管理。凡是有非税收入的单位及其非税收入项目均采用编码管理(附件1)。
二、代理银行。为方便执收单位及缴款人缴款需要,我局在相关银行开设了财政专户,并已通过网络连接(附件2)。
三、收缴方式。市级执收单位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方式,暂时难以收缴分离的在临海单位(如台州学院、卫生干校、农机总站)、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实行集中汇缴方式。
实行收缴分离的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根据核定的单位编码、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及编码、标准,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附件3),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市财政专户。
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按照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财政专户;并将用于汇总产生此缴款书的所有非税票据的财政联(或开票信息)进行匹配后,提供给代理银行,以便及时处理收费信息及票据结报工作。
四、缴款方式。执收单位或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转账方式缴款的,应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三联上加盖缴款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交代理银行营业网点或缴款人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直接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异地缴款、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户的,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二天内持银行收入凭证复印件送达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到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
五、非税收入分成划解。各级非税收入分成划解,需报市财政局审批,通过财政专户办理。
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由市、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上划申请(附件4),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当地财政专户缴入指定的上级财政专户(或结算户)。代理银行收到分成资金后,二天内持银行收入凭证复印件送达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及时补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财政凭缴款书和银行收入凭证确认收入。
六、非税收入退付。非税收入符合退付条件的,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附件5)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知执收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非税收入的收入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
七、往来款项的解交与拨付。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暂时无法实行收缴分离的单位保留收入过渡户外,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含罚没收入待解户);单位往来款项集中财政专户核算,使用时填制《台州市市级单位往来款项使用申请书》(附件6),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及其项目编码对应表
2.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名单
3.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 非税分成收入上划申请表
5. 非税收入退付申请书
6.台州市市级单位往来款项使用申请书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