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局 市财政局《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制订的《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卫生计生局 市财政局
为做好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简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根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精神,结合舟山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包括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l.夫妻均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伤、病残被依法评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鉴定为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四)市级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或因死亡已注销户籍的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需有专家评估鉴定证明。
三、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一)对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且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0周岁但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扶助金发放至当事人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在执行省拨标准基础上按照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卫计发〔2015〕71号)文件执行,并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计生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舟人口计生委〔2012〕45号)进行动态调整。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按照提出申请当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原则由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卡(存折)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卡(存折)领取。
五、特别扶助资金的经费来源
各县(区)特别扶助资金除省补助外,由各县(区)财政自行负担;新城管委会特别扶助资金除省补助外,由市财政负担;普陀山镇特别扶助资金除省补助外,由普陀山管委会负担。超过省定最低发放标准以上部分的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负担。省级扶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和监督管理参照省有关文件执行。
六、做好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重叠的扶助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即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执行渔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宣传落实失独家庭辅助生育政策,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七、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公安、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对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的审计监督。
八、监督检查
将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卫生计生工作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舟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08〕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