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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土地管理局、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浙土发〔1998〕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19〕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自然资规〔2021〕10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水利局:

为了依法确认水利工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安 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对水利工程用地及其管理和保护 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登记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及其它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属于 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二、水利工程用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再补办征地手续。水利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其他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

三、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 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和按《六十条》规定 已划归农民集体,迄今仍旧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四、水利工程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原则上按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用地界线。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 线内实际面积与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 的界线确定土地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超出或不足部分不 再另办手续。

五、跨河、穿河的桥梁、公路、管道、隧道等形成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 体交叉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空中和地下可确定 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经水利部门认 可,依法批准建造的码头、渡口等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建筑 物、构筑物所有权单位。

六、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渠道)和河道堤防、专用 防汛公路及其独立的水利工程用地,分别按用地现状划分宗地,由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七、水利工程用地登记发证的图件,经土地和水利部门共同商定后,可由水 利部提供符合登记要求的图件。 位于城镇居民点及其独立工矿区内的水利工程用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 组织地籍勘丈,水利部门可以承担全部或部分地籍勘丈任务。

八、水利用地登记发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等三局一部〔1990 〕国土 〔籍〕字第 93 号《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进行收 费。水利部门提供图件等地籍勘丈成果的,减收部分登记费。

九、有争议的土地,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暂缓登记发证。 希望各地土地管理部门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用地 的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