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职改〔1994〕3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职改领导小组、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已开展几年,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职改的思路和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对下一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继续按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企业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按设岗方案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属企业化管理的,按企业办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属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设岗方案经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认可后,在设岗方案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属全额拨款的,仍在新增微调职务指标或自然减员职务指标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进一步保证质量。在评审会议前,各级各单位都应严格按照试行条例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的评聘范围和任职条件,坚持资格审查制度。评委会已下放到行业和单位的,要完善评审管理办法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各单位在推荐时,要坚持单位做好单位考核工作,确保推荐质量。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又不够、破格条件者,不能推荐和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认真研究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办[1993]4号文件关于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的科技、财会、计划、统计等专业人员可以参照集体企业同类人员的办法,评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并在工作中积极推行,逐步开展。
对一部分在民办文艺团体或其他民办机构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符合人事部和省规定的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也可参照上述精神,经评审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人员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
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及民办团体、组织必须是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并具有生产经营执照。
2.以上人员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资格,其条件、要求、程序等统一按公有制单位一样办理,评审只能在按规定批准的评审组织中进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单位自主聘用。
3.根据人事部和中央统战部人职发[1993]9号文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工商联牵头管理。具体程序为:由单位提出申请,当地工商联审查批准,委托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提交相应评委会评审;或由单位出具证明,当地工商联审查后集体报名,就地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的统一考试。其他民办团体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其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管理。
四、按人事部和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从l994年起,对全省晋升高、中级职务资格人员实行统一外语考试,外语考试成绩作为评审认定高、中级职务资格的依据之一。应考未考或经考试不合格人员,不能评审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外语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及结果处理办法。具体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五、为确保评审质量,从l994年起,对全省农业技术、卫生技术不具备规定学历,任下一级职务年限已满,需晋升中级及以下职务者,由全省统一组织相应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合格才能推荐和评审高一级职务。农技人员和卫技人员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农业厅和省卫生厅会同省职改办组织实施。
六、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事档案保存在县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各级人事部门可以作为流动人员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为他们直接组织评审或委托代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经电大、业大、夜大等成人教育取得大、中专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参照国家统一分配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人员初定职务资格的办法初定职务资格,具体年限、条件等要求和手续,也按全日制大中专毕业人员办法办理。
八、已实行全国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原有相应一级的评委会不再行使评定权限,只负责对高一级职务的评议推荐工作。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