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18〕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甬农发〔2019〕188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农发〔2022〕9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高新区农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
现将《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农业局
2018年11月8日
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为规范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种植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服务的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每年评选一次,每两年监测一次。
第四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采取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认定的方法。
第五条 申报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2.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二)经济实力强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2.有固定办公和服务场所,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服务能力强
1.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农户数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中前列,具体标准见附件2。
2.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服务行为规范
1.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到95%以上。
2.制订规范的绿色环保的作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
3.有完整的服务台账记录。
4.服务质量有保证。
(五)服务成效明显
1.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两年内无有效投诉或及时化解。
2.服务农户支出降低明显。
(六)社会声誉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评选重点为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供精供种、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农业绿色生态服务等服务内容。
第七条 申报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每年5月底前由服务组织自主向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表;
2.主要情况说明;
3.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合作社提供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5.服务清册及服务合同复印件(样表);
6.专业服务人员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 区县(市)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6月底前行文报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审核抽查评选,形成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候选名单,在宁波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认定后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监测时提交监测表、近两年工作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认定程序执行。经监测合格的,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称号。
第十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服务组织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生态环保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及时移出、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监测)表(略)
2.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规模标准(略)
《宁波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01
一、政策背景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确定为推进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规范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工作,提升我市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2018年中央1号文件。
2.《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
3.《关于印发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9号)。
4.《<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甬党办〔2018〕60号)。
三、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以从事粮食、蔬菜、瓜果、食用菌、中药材、畜牧等产业为主,评选重点为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病防控、供精供种、农产品初加工和仓储保鲜冷链运输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污处理等农业绿色生态服务等服务内容。
四、评选标准
申报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登记设立,规范运行2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执行相关行业会计制度,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实行委托代理记账、核算;
(二)经济实力强。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有固定办公和服务场所,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
(三)服务能力强。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农户数居所在区域同类服务主体中前列。
(四)服务行为规范。有规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文本,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签约率达到95%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两年内无有效投诉或及时化解。
五、评选流程
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评选和监测采取自主申报、县级初审、市级认定的方法。
(一)自主申报。申报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由服务组织自主向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资料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二)县级审查。 区县(市)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和现场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
(三)市级认定。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服务组织进行审核评选,形成市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候选名单,在宁波农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
六、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指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二)本办法中“有持证上岗或相应技能证明的专业服务人员。”指在相关的农业服务行业中,有从事此项农业社会化服务资格的技能证明或执业证书。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示范性农民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求为县级示范社以上。
(四)两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污染和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等严重事件,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一票否决。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