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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温州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温州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房字〔201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19〕269号)规定,修改。【1.本办法制定依据应更新;2.涉及机构改革的单位名称需要修改;3.涉及不动产登记改革和房屋登记职能划转的条款需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住建发〔2021〕103号 规定,修改。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分局、处):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等,我局起草了《温州市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温州市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2、温州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温州市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商品房现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政办〔2006〕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的现售管理的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分局、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现售管理工作;鹿城区的商品房现售备案工作由市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七)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八)已经核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时应当以房屋实测成果报告书建立楼盘表)。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持下列证件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备案:

(一)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三)已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商品房现售房源信息表;

(五)已经落实物业管理的证明;

(六)已经初始登记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七)商品房现售方案(参照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

有安置任务的商品房项目,还应提供由城市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安置户已经安置完毕的证明。

第六条 房管部门接到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按《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房源信息进行处置后,开具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已经取得预售许可的未预售商品房,初始登记后不需要办理现售备案,可以继续销售。

已经初始登记的项目,销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其他材料齐全的,不再办理合同备案可以直接申请转移登记。

第八条 商品房现售网上操作程序按《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温州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销售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温州市区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集中销售的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商品房集中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区)应当集中公开销售的商品房,由以下机构组织实施:

(一)温州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鹿城区、龙湾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工作;温州市瓯海区房产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瓯海区范围内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工作;

(二)各县(市)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的机构,由其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集中公开销售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下列商品房应当集中公开销售:

(一)已经认购定位而放弃的;

(二)已经认购定位不按规定时间(10天)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三)解除(含撤销)《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四)解除(含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五)认购无效的房源;

(六)其他需要集中公开销售的商品房房源。

上述房源自放弃、逾期、解除(含撤销)等之日起即属于集中公开销售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再自行销售。

第五条 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实行实名制。从报名、摇号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

第六条 集中公开销售,一般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集中公开销售,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

(二)代理机构发布《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并附《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案》;

(三)接受认购报名并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能超过房价的20%);

(四)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摇号、认购(网上认购定位);

(五)开具《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定位联系单》;

(六)持《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定位联系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房源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七)退还保证金本金。

第八条 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实行委托代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房源,自被列为集中公开销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委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机构代理集中公开销售(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委托书样式附后)。

第九条 在代理机构发布《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的公告》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集中公开销售房源的销售价格作出合理的调整;在《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的公告》发布之后,到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期间,不得再对房源的销售价格作出调整。依此类推。

第十条 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公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公开销售房源的基本情况;

(二)公示的时限(不少于72小时);

(三)认购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四)认购报名时需要提交的证件、材料;

(五)保证金的数量以及收取退还方式;

(六)集中公开销售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上述第(一)项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开发单位名称、房屋坐落、设计用途、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优惠条件等(可以附房源清单)。

第十一条 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方案参照执行商品房销售方案。

第十二条 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定位联系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单位名称;

(二)销售房屋的坐落、建筑面积、销售时间、销售价格;

(三)认购人姓名、有效身份证明的名称以及号码;

(四)有效期限;

(五)落款,包括代理机构名称、盖章和开具时间。

第十三条 已经集中公开销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凭代理机构开具的《商品房集中公开销售认购单》,及时与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予以立案调查: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已经被列为集中公开销售的房源自行再销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逾期不将被列为集中公开销售的房源委托给代理机构集中公开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与集中公开销售的认购人签订《商品房预订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第十五条 立案调查期间,县级以上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楼盘进行封盘;封盘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未售商品房,房屋登记机构不再受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初始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退购房源再销售管理的通知》(温房字〔200781号)同时停止执行。



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