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审核管理的通知(试行)
温金融办〔2018〕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金融办〔2021〕5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金融办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温金融办〔2023〕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浙南产业集聚区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的审核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贷公司取消试点的事项
(一)小贷公司因自身原因自愿取消试点资格变更为没有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普通类公司,或自愿取消试点资格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属地金融办应及时进行审核,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核后转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核实并出具取消试点资格文件后,属地金融办应指导监督被取消试点的小贷公司及时办理变更、清算、注销等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贷公司,属地金融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退出类名单并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复核后转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核实并出具取消试点资格文件后,属地金融办及相关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督促被取消试点的小贷公司办理变更、清算、注销等手续。
1.成立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开业的;
2.资产质量严重恶化、连续两年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且公司无能力或不愿意充实资本金的;
3.连续两年监管评级不及格的。
对存在非法吸储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且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的小贷公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清算工作组进行清算,在省金融办下发取消其试点资格的文件后,由属地金融办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因以上情形被取消试点资格的小贷公司,高管人员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实行行业禁入。
(三)小贷公司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的,参照《
省金融办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属地金融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小贷公司退出情况给予通报或公告,并及时抄告当地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小贷公司被取消试点资格后,属地金融办要定期跟踪该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情况。对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放贷的,属地金融办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二、关于小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项
(一)小贷公司股权涉及质押、司法查封、破产清算的,应分别取得质押权人、查封股权的法院、破产管理人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书面意见。
(二)小贷公司采取非同比例变更注册资本的,需在股东会(大会)决议中体现出未参与注册资本变更的股东的意见。
(三)小贷公司采取同比例减资的,涉及股权质押的减资款应转入质押权人同意的有关账户;涉及司法查封的减资款应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或查封股权的法院同意设立的有关账户;涉及破产清算的,经破产管理人同意,可以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或其他有关账户。
(四)变更注册资本申请过程中遇到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在属地金融办提交相关方案或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研究解决。
三、关于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
(一)拟转让的股权未涉及质押、司法查封的,可以按照现有规程提出转让申请。
(二)拟转让的股权涉及质押的,需先行解除质押或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放弃质押权的书面意见。
(三)拟转让的股权涉及司法查封的,未经查封股权的法院许可,不得办理被查封股权的转让。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审核管理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市金融办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明晰小贷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的审核管理规程,根据《
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24号)等有关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审核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自2008年开展试点以来,我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一直在摸索中励志前行,始终坚持“小额、分散”的基本原则,不断探索小贷普惠金融改革发展路径,发挥“机智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目前,全市共计小贷公司45家。目前存在部分事项审批后,可能存在民事诉讼隐患、市监部门无法完成相关变更等情况,拟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审核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晰小贷公司取消试点资格等事项的审核管理,对于贯彻落实行政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二、适用范围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内容
此次《通知》旨在明晰小贷公司取消试点资格、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等事项的审核管理规程,引导属地主管部门合规合法审核转报小贷公司相关需审批事项。本《通知》共计三部分内容,分别为:“关于小贷公司取消试点的事项”“关于小贷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项”“关于小贷公司股权转让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