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失效】
浙政发〔201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暂时保留。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2〕79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公布之日(即2009年12月30日)起,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均由市、县政府批准。涉及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须经依法批准且补偿安置实施到位。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土地的,其供地方案仍由省级以上政府批准。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一步强化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完善建设用地供应集体决策机制。
三、各地要健全建设用地供应动态监管和定期公布制度,有效监测和预防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土地闲置浪费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网上填报、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信息公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各项规定,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联动的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健全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披露制度,制定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督促各地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确保土地供应依法依规、土地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土地市场运行规范有序。
二O一O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