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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发改生态〔2020〕2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试点建设(以下简称“静脉城市试点”),确保静脉城市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二、政府投资性项目资金的申请及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下达等批复文件;打包类项目已部分竣工的,需提供已竣工项目的竣工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非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等批复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关于《丽水市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试点建设,确保静脉城市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实用,经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7月2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丽水市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丽发改生态〔2020〕203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省发改委等6部门公共印发了《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同意丽水市等11个城市为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8〕622号),丽水市成为首批创建类静脉城市试点,同时获得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2019年3月,根据省发改委对试点重点项目的资金拨付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正式出台《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发改〔2019〕8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发改委制定了省级静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函告市财政局。
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各项目建设进展,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已及时足额拨付了3个基建型项目的补助资金。但是非基建型投资项目、政府型投资项目的资金申拨材料不在《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导致专项资金无法正常拨付。为了确保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特制定《补充规定》,以规范相关项目资金使用和拨付。
二、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对《资金管理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类型进行补充说明,并规范各类型项目拨付专项资金所需的必要条件。具体解读如下:
《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拨付,不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拨付以《补充规定》为准。
为了打通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下达渠道,特在补充规定中说明补助资金申拨条件。具体为,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补助资金申拨申条件需要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下达等批复文件;打包类项目已部分竣工的,需提供已竣工项目的竣工报告;3.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4.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对于非基建类项目,比如软件建设,其目补助资金申拨申条件需要材料: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项目立项等批复文件;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来源:丽水市人民政府官网